安徽高院終審宣判一起18人涉黑案

本報訊 (記者 周瑞平)近日,安徽高級人民法院徐維琴等18人犯組織、領導、參加社會性質組織罪詐騙罪、尋釁滋事罪上訴案進行終審宣判首犯徐維琴數罪併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剝奪政治權利五年,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對部分上訴人所涉罪名量刑進行了依法改判

安徽高院二審審理查明,2012年8月,徐維琴成立合肥啓博商貿有限公司,籠絡親友和社會閒散人員,通過“套路貸”手段多次騙取、強取借款人錢財,逐漸形成了以徐維琴爲組織者領導者邵柏春梅泉張永芬爲積極參加者王仁芳袁德四經根德爲一般參加者的黑社會性質組織,其中邵柏春、梅泉爲骨幹成員。該組織在實施“套路貸”違法犯罪過程中,或肆意否認借款人還款事實,或以“行規”等理由高額利息虛增爲債務,或製造資金走賬流水等虛假給付事實虛增債務等,在借款人不能償還情況下,藉助訴訟公證或者以威脅、滋擾、糾纏、辱罵等手段向借款人及其親屬索債

該組織在成立前後,通過實施違法犯罪活動獲取了鉅額經濟利益,其中通過“套路貸”手段非法佔有他人財物7300餘萬元,實際獲利3800餘萬元,嚴重破壞了經濟和社會生活秩序。上訴人呂先三接受徐維琴、邵柏春委託或安排,先後作爲訴訟代理人代理多起虛假訴訟。其中在代理涉李光建廣齊公司300萬元的訴訟過程中,提議製作了虛假的訴訟證據材料,參與詐騙300萬元,系未遂。

安徽高院審理後認爲,上訴人徐維琴糾集、指揮他人實施“套路貸”違法犯罪活動,形成了有明確的組織者、領導者,骨幹成員基本固定且較穩定的犯罪組織。該組織通過有組織地實施違法犯罪活動,獲取鉅額經濟利益,爲非作惡,欺壓、殘害羣衆,在一定區域、行業內形成重大影響,嚴重破壞了經濟和社會生活秩序,其行爲構成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

上訴人邵柏春、梅泉、張永芬、王仁芳、袁德四、經根德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其行爲均構成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徐維琴、邵柏春夥同梅泉、張永芬、王仁芳、徐立霞、呂先三以非法佔有爲目的,虛構事實、隱瞞真相,騙取他人財物,其行爲均構成詐騙罪,且詐騙數額特別巨大。在詐騙犯罪中,徐維琴、邵柏春起主要作用,系主犯;梅泉、張永芬、王仁芳、徐立霞、呂先三起次要作用,系從犯。徐維琴糾集梅泉、張永芬等人對多名被害人及其親屬多次實施滋擾、糾纏、聚衆造勢等行爲,擾亂他人正常的工作、生活和生產經營,嚴重破壞社會秩序,其行爲均構成尋釁滋事罪。

鑑於原審判決認定的部分事實錯誤,對部分被告人適用法律不當,安徽高院二審依法予以糾正。對徐維琴所犯詐騙罪改判爲有期徒刑十四年,並處沒收個人財產450萬元,與其所犯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尋釁滋事罪並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剝奪政治權利五年,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原判認定邵柏春所犯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改爲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年,剝奪政治權利三年,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對原判認定的尋釁滋事罪名予以撤銷;對其所犯詐騙罪改判爲有期徒刑十四年,並處沒收個人財產450萬元,兩罪並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七年,剝奪政治權利三年,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對梅泉所犯詐騙罪改判爲有期徒刑七年,並處罰金25萬元,與其所犯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尋釁滋事罪並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剝奪政治權利二年,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對呂先三所犯詐騙罪,改判爲有期徒刑三年,並處罰金6萬元。

對徐立霞撤銷原判認定的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名,維持原判對其詐騙罪的量刑。對夏瑞所犯尋釁滋事罪,改判爲有期徒刑二年七個月。其餘12名上訴人及原審被告人則被維持原判的定罪量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