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回顧:江西一樁侄子與舅媽不倫畸戀引發的倫理悲劇

“人非草木,孰能無情”,人有七情六慾,一生都難以擺脫;慾望就像是無底洞,得到越多,渴望更多,脫繮的慾望只會將人拖入無底深淵,至少一個人要受基本的倫理道德約束。

2006年5月25日,南京某警局門口掀起了一陣不同尋常的騷擾,五個人站在街頭髮生着爭吵,其中一名女子哭哭啼啼,一邊哭一邊罵一個少年,站在少年旁邊的一男一女連連道歉。

圍觀的羣衆聽了一個大概,這五人都是親戚,哭哭啼啼的女子是少年的舅媽,然而少年卻跟舅媽發生了不正當關係。

女子罵也罵了,哭也哭了,意識到引發了騷動幾個人都覺得丟臉,匆匆忙忙離開了現場。

人雖走,這一樁荒唐事卻沒有隨風消散。

少年叫王洪明,1989年出生於江西某農村,因不愛讀書初中畢業就外出打工;王洪明在一家酒店工作,這段日子中,王洪明幾乎每天都能看到男男女女在酒店偷情約會,這讓處於青春期的王洪明對男女之事產生了興趣,有時他也會看看不雅視頻。

2005年,王洪明辭去了酒店工作,前往南京投奔表舅李偉寧。

表舅李偉寧是親戚人人稱道的榜樣,本科畢業,婚姻美滿、事業有成,一個人在南京打拼,開了一家小公司,生意紅火。

李偉寧收留了王洪明,並在公司給他安排了一個職位,然而李偉寧的善舉,卻是引狼入室,17歲的王洪明竟然盯上了妻子許紅。

李偉寧公司正處於發展期,生意繁忙,他經常都要出差;這讓王洪明與表舅媽許紅有了很多獨處的時間。

在王洪明眼中,30歲的許紅五官精緻,身材姣好,他總是很羨慕表舅能娶到這麼漂亮的女子。

住在表舅家,王洪明不愁吃、不愁穿,就算翹班也不會有人說什麼,隨着時間的推移,王洪明惦記上了許紅,只要李偉寧一出差,王洪明就特意製造跟許紅獨處的空間,對她是百般試探。

王洪明的試探,許紅都看在眼裡,她也不點破,但也沒有明確的拒絕;她跟丈夫常年聚少離多,王洪明住進來後,讓她多了一個可以說話的人,她選擇隱忍只是不想讓這件事變得太過於尷尬。

2006年2月27日,王洪明偷偷溜出公司回了家,剛一進門他就看着許紅在洗衣服,看着她的背影,王洪明突然將她抱住;用力往臥室裡面拖;許紅被嚇了一跳,劇烈的掙脫開,怒氣衝衝的說:你想幹什麼,你知道嗎,你這樣是要坐牢的!

王洪明也被嚇到了,低着頭說:我從來沒有試過這方面,就一次,你就幫我一次。

聽到王洪明的荒唐請求,一般人都會拒絕,然而對許紅來說,高大帥氣的王洪明此時此刻卻成爲了一味“良藥”,她同意了這個請求;事後,許紅叮囑他:只有這一次。

食髓知味的王洪明卻停不下來了,只要李偉寧外出,他就纏着許紅,大多數的時候許紅都不會答應,一次又一次的試探,讓王洪明抓住了她的軟肋。

王洪明試圖自殺,並威脅她說:“我會寫一封遺書,把我們的事告訴表舅,看你怎麼辦”,許紅怕他做傻事,也擔心自己的事情敗露,只能答應他的荒唐請求,每次都是半推半就。

經過數次的“自殺”威脅,許紅也摸透了他的性子,認定他不會自殺,而且丈夫已經有所察覺,若是兩人再保持這種關係,肯定會被發現的,許紅想要斬斷一切,但是王洪明依舊還在糾纏他。

2006年4月,王洪明又趁着上班時間溜回了家。這次,任憑他怎麼用自殺威脅許紅都不同意,王洪明徹底急了,他看着正在熟睡的孩子,一把將他抱起伸出了窗外;這個舉動,讓許紅再次答應了下來。

但她也看清了其中的利害,她不能繼續縱容王洪明,若兩人繼續下去,別說是婚姻,就連孩子都有威脅。

5月份,王洪明又採取同樣的方法威逼,許紅怒吼着說:你丟吧,我跟他一塊死也不會答應你。

王洪明最終還是沒敢對孩子下手,王洪明走後,許紅給丈夫打了一個電話,李偉寧沒想到在自己的眼皮子底下會發生這種事,他非常氣憤,夫妻兩人一商量,決定報警,當天警方就以涉嫌QJ罪將王洪明抓捕歸案。

根據《刑法》規定:QJ罪是指違背被害人意願,採取暴力、脅迫或傷害等手段,強迫與被害人發生關係的行爲;構成QJ罪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許紅與王洪明的第一次行爲爲自願,但她表示之後的數次行爲都是王洪明通過威脅手段強迫她的。

經調查審理,檢察院相關人員無法確定在這些行爲中,許紅有多少的自願成分,雖然王洪明存在一定的脅迫,但在脅迫後,許紅並沒有報警,而是選擇的容忍;這爲王洪明的下一次犯罪提供了機會。

而在下一次犯罪中,王洪明又採取同樣的方法,許紅再一次沒有報警,從現有的證據來看,難以確定王洪明“推”得多,還是許紅“就”得多,難以認定王洪明的行爲爲QJ,但在倫理道德上應當給予嚴厲的批評教育。

檢察院最終做出了不起訴決定,接到通知後,許紅夫妻和王洪明一家人在警局外發生了爭執,兩家人的關係徹底破裂。

在這起荒唐的,如果許紅能及時報警,或許就不會釀成這樣的悲劇,在一定程度上,許紅也縱容的這樣的悲劇發生。

《案例回顧:江西一樁侄子與舅媽不倫畸戀引發的倫理悲劇》本文案例來源新聞報道/裁判文書,當事人系化名;圖片皆(部分)爲網圖,與案無關;原創文章,請勿轉載抄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