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新建經法務小常識:小心觸犯詐貸行爲

即使雙方合意,不實捏造買賣合約總價,依然構成詐貸條件。(安新建經/提供)

爲了提高購屋貸款成數,有民衆會想將買賣合約總價提高,能借貸到的金額增加,就能拿來補足自備款的部分,這方式買賣雙方一起配合擬造假合約;即構成「詐貸」條件。

一般民衆在購買不動產時總會希望銀行貸款成數能越高越好,但銀行估價往往較爲保守,此時自備款不足的情況下就會希望能提高貸款來因應不肖份子就會將腦筋動到合約書的成交總價上。

常見的手法買方賣方講好另籤一份不實合約送銀行評估貸款,但不管是以假合約送銀行評估,或是協助再籤一份不實成交價的合約,均已構成詐欺、僞造文書共犯;按刑法第210條僞造、變造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衆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及刑法第339條意圖爲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安新建經法務主任莊哲彥表示:「縱使非蓄意,而僅是出於善意想幫忙買方貸到較高之成數,但一起僞造文書是既定事實,亦可能成爲調查之共犯對象,此類案件判罪科刑數量不少,千萬別以身試法,要自我保護,以免因此遭受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