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信信託兜底協議遭判無效 “破剛兌”權責如何界定

北京商報訊(記者 孟凡霞 宋亦桐)一則兜底協議被判無效的訴訟再次引發了信託行業對於“破剛兌”的相關討論。近日,安信信託發佈了涉及湖南高速集團財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湖南高速集團”)與該公司的訴訟進展,安信信託二審“反轉”勝訴,本該涉及數億元的信託兜底款項僅需支付逾57萬元訴訟相關費用即可了結。在分析人士看來,本次判決對於深陷訴訟泥潭的安信信託來說是重大利好。

案件的起因爲一筆涉及湖南高速集團認購的安信信託產品出現逾期,涉及信託資金4億元。此前,湖南高速集團、安信信託雙方簽訂了《信託受益權轉讓協議》及《補充協議》,約定安信信託受讓湖南高速集團持有的信託受益權,支付轉讓價款4億元並支付利息,但在規定時間內安信信託未能依約履行支付款項,湖南高速集團遂將安信信託起訴至法院

2020年8月初,湖南省長沙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安信信託應向湖南高速集團支付信託受益權轉讓價款本金4億元及信託資金及收益(收益按年利率 7.5%支付)、違約金(按年利率 10%,總額不超過1.25億)等費用。

一審敗訴後安信信託提起上訴,湖南省長沙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了二審判決,從二審判決中瞭解到的信息爲,安信信託和湖南高速集團雙方依據《信託合同》建立的信託法律關係,而通過後簽訂的《信託受益權轉讓協議》及《補充協議》,改變了《信託合同》確立的權利義務關係。

安信信託作爲受託人受讓了原由湖南高速集團享有的信託利益並承擔了因信託計劃產生全部投資風險。而湖南高速集團則從《信託合同》中脫離出來,通過收取固定的信託受益權的轉讓價款來獲取利益。二者法律關係是名爲信託受益權轉讓,實爲保本保收益的承諾安排。所以,湖南省長沙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爲,上述行爲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信託法》第三十四條“受託人以信託財產爲限向受益人承擔支付信託利益的義務”的規定,應屬無效。

這就意味着,湖南高速集團暫時拿不到4億元信託資金款項,還要承擔一審、二審中合計超500多萬元的受理費,而安信信託只需要負擔9451元的受理費,以及支付律師代理費49萬元、律師諮詢費3萬元及差旅費45115元即可。談及此次二審判決,金樂函數分析師廖鶴凱分析稱,本次判決對於深陷訴訟泥潭的安信信託來說是重大利好,特別在公司重整關鍵節點,重整推進迎來重大轉機

北京尋真律師事務所律師王德怡對北京商報記者表示,這個案件中安信信託贏得了官司,說明其有權按已簽署的合同條款兌現收益權,但法院是以合同無效爲由進行判決的,安信信託贏得並不體面。依法合規經營上市公司從事相關交易前提基礎。安信信託的法律合規部門顯然沒有把好風控關。如果安信信託與其他投資者在相關協議中也達成了類似的條款,則於投資者而言,上述條款同樣存在無效的風險,投資者難以根據上述保底條款”主張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