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爸爸救我」父告溺水男拉腳害7歲兒命 母:等辦完後事再說

記者黃翊婷綜合報導

7歲李姓男童9日與家人一同到臺中市太平區頭汴坑溪烤肉,卻與27歲陳姓男子不慎雙雙落水。雖然李父事後指控陳男兒子的腳害命,後續不排除會提告過失致死,但陳男送醫急救後也宣告不治,究竟要怎麼究責,李母坦言,一切等到辦完孩子後事再說。

▲李母想先辦好孩子的後事,再來釐清責任追究問題

據瞭解,李家一家6口與陳姓友人夫妻9日相約到頭汴坑溪烤肉,陳男疑似是在游泳時溺水,掙扎過程中拉一旁的李姓男童,2人雙雙滅頂,獲救後雖然立即送醫搶救,但2人還是在同日下午分別宣告不治。

李母(28歲)表示,兒子當時蹲在一塊斜斜的大石塊上,她則站在石塊的另一邊,因爲兒子看見爸爸跳下水玩,也想要下去,但她立即跟兒子說「那邊危險不要下去」,兒子也相當聽話,馬上起身想要離開溪邊,沒想到就在兒子轉身之際,不慎踩到青苔滑落水中

李母提到,當下李父馬上過去抓住兒子的手,就在準備上岸而且已經靠近岸邊石頭時,疑似溺水的陳男爲了掙扎求生,從後方想要抓住李父,卻錯抓到兒子,於是兒子就這樣被陳男抓下水,等到李父回頭一看,2人已消失水面,當時的目擊者除了她的哥哥,還有一名友人。

▼▲警消到場搜救。(圖/民衆提供)

而李父事後指控,陳男在下水之前有喝酒,雖然對方也已經不治身亡,但他仍會向陳男及其家屬究責;對此,李母坦言,一切還是等到辦完孩子的後事再說。據瞭解,李家是低收入戶,目前正在煩惱如何處理孩子的後事,李父更直言無力負擔喪葬費用。

社會局表示,低收入戶都會給予喪葬補助,該區區長也已經聯繫李家,後續將會持續關懷,若李家有特殊需求,也會幫助資源連結。教育局也表示,已經通知李童就讀學校從旁協助並進行校安通報,未來會持續關心並提供家屬協助。

▼▲李父強調會對陳男及其家屬究責。(圖/民衆提供、家屬提供)

至於提告的部分,曾經擔任檢察官律師林俊儀認爲,李童父母小孩到禁止玩水區域玩水,引發溺斃事件,父母恐怕已觸犯兒童及少年福利權益保障法》第49條,「迫使或誘使兒童及少年處於對其生命身體易發生立即危險或傷害環境」,得負起過失致死的刑民事責任。

林俊儀指出,李父指控陳男害死兒子要提告,從新聞描述事發當時狀況研判,陳男在危險水域游泳還拉李童的腳,導致李童溺斃,確有過失,但陳男已死亡,不會受到刑事追訴處罰。

林俊儀說,民事部分,陳男對李童雖有過失,但他已死亡,李姓父母可對陳男繼承人求償,陳男繼承人如果繼承遺產,可主張李姓父母同樣有過失,減輕賠償金額;繼承人如果拋棄繼承或辦限定繼承,就不需負賠償責任,假如陳男名下沒有財產,那李童父母將求償無門。

最後,林俊儀補充說道,由於陳男當時是因爲溺水而拉住李童,如果被認定是屬於避免生命所必要之行爲,依照《民法》第150條規定,將可主張緊急避難行爲而不負損害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