罷免連署「臺」寫「臺」符合規定 中選會澄清選務不實謠言
▲罷免案持續延燒,中選會連日來數次澄清選務爭議。(圖/記者湯興漢攝)
記者陳家祥/臺北報導
由公民團體發起的大罷免行動,近來罷免藍委的部分陸續進入第二階段的連署,罷免綠委部分則待補件。中選會今(13日)澄清,網傳罷免提議、連署不得以任何簡體字、異體字、阿拉伯數字填寫,「屬網傳不實訊息」;舉例來說,「臺」若寫爲「臺」仍符合規定,並無網傳所指提議或連署之繕寫不得以簡體字、異體字、阿拉伯數字取代國字填寫之事。
中選會今表示,近日網傳選務謠言多,特別進行2點澄清。第一,有關民選公職罷免案提議人名冊及連署人名冊等查對作業,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75條至第83條、該法施行細則第45條至第49條,以及相關辦法或有關規定均有明文。
中選會說,至今卻有網傳指各地選委會暨各地市縣政府戶政機關查對標準未公開一節,核屬造謠,選務機關還是再予駁斥。實際上,有關罷免案之提議人名冊或連署人名冊之查對標準,皆有一致的法令標準。
第二,有關提議人名冊、連署人名冊之繕寫方式,現行法令並未設限,於具備法定要件之前提下,提議人名冊、連署人名冊經提議人、連署人簽名或蓋章者,即屬有效。
中選會舉例,提議人名冊、連署人名冊如以電子繕寫,在具備法定要件之前提下,經提議人、連署人簽名或蓋章者,仍屬有效。若未依規定格式提出提議人名冊、連署人名冊者,選務機關當然依法不予受理。
另外,中選會也提到,網傳謠言指罷免提議或連署皆不得以任何簡體字、異體字、阿拉伯數字填寫,亦屬網傳不實訊息。舉例來說,「臺」若寫爲「臺」仍符合規定,並無網傳所指提議或連署之繕寫不得以簡體字、異體字、阿拉伯數字取代國字填寫之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