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中女子在橋下被毆打 隨後慘遭強姦

(原標題巴中女子橋下被毆打 隨後慘遭強姦

四川省巴中市巴州人民檢察院

起 訴 書

巴州檢一部刑訴〔2020〕116號

被告人廖某某,男,漢族,199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5137011998********,初中文化,戶籍所在地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區**鎮**村**組**號,住巴中市巴州區**鎮**村**組**號,務工。2020年7月4日自動投案因涉嫌強姦罪、尋釁滋事罪,於2020年7月4日被巴中市公安局巴州區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強姦罪,經我院批准,於2020年8月6日被巴中市公安局巴州區分局逮捕。

被告人陳某某,男,漢族,200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5119022002********,初中文化,戶籍所在地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區**鎮**村**號,住巴中市巴州區**樓上**樓,務工。2020年6月28日被抓獲歸案,因涉嫌尋釁滋事罪,於2020年6月29日被巴中市公安局巴州區分局刑事拘留;經我院批准,於2020年8月6日被巴中市公安局巴州區分局逮捕。

被告人張某某,男,漢族,200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5137012001********,初中文化,戶籍所在地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區**大道**段**號**棟**單元**樓**號,住巴中市巴州區**店宿舍理髮店學徒。2020年7月2日被抓獲歸案,因涉嫌尋釁滋事罪,於2020年7月3日被巴中市公安局巴州區分局刑事拘留;經我院批准,於2020年8月6日被巴中市公安局巴州區分局逮捕。

本案由巴中市公安局巴州區分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廖某某涉嫌強姦罪、尋釁滋事罪,被告人陳某某、張某某涉嫌尋釁滋事罪,於2020年9月30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後,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權委託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後果,已依法告知被害人有權委託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辯護人、被害人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20年5月初至5月24日期間,被告人陳某某、張某某、高某某(另案處理)在巴州區三號橋下、巴州區**號高某某家中西城派出所附近一旅館房間內、巴州區北山路中段上面的公廁處(望王山)、巴州區迎賓旅館201房間內,多次對被害人羅某某隨意實施毆打。經鑑定,羅某某的本次損傷屬輕傷二級。

2020年5月初,被告人廖某某在巴州區三號橋下參與毆打羅某某後提出想與羅某某發生性關係,高某某遂讓廖某某將羅某某帶至其家中,在高某某家中一臥室內,廖某某不顧羅某某反抗,強行與其發生性關係。

認定上述事實證據如下:

到案經過、戶籍證明病歷資料書證,鑑定意見,辨認筆錄證人彭某某、許某某、劉某某等證言,被害人陳述,被告人供述與辯解,手機視頻等證據。

上述證據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廖某某、陳某某、張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並自願認罪認罰。

本院認爲,被告人廖某某違背被害人意志,強行與其發生性關係,其行爲涉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條的規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強姦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被告人陳某某、張某某隨意毆打被害人,至其輕傷二級,其行爲涉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的規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尋釁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廖某某自動投案,如實供述犯罪事實,構成自首,且自願認罪認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定,可以從輕或減輕處罰。

陳某某、張某某到案後如實供述犯罪事實,且自願認罪認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定,可以從輕、從寬處罰。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區人民法院

檢察官唐橋

檢察官助理劉瀟

2020年10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