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桌定型化契約將上路 「未達保證桌數 消費者可以寄桌」

行政院消保處已審議通過衛福部研擬的「訂席外燴(辦桌)服務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草案,待衛福部公告施行後,即可上路。(報系資料照)

現行訂席、辦桌服務定型化契約範本不具強制力規範成效有限,衍生諸多消費爭議;爲強化消費者權益之維護,行政院消保處已審議通過衛福部所研擬的「訂席、外燴(辦桌)服務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草案,待衛福部公告施行後,即可上路。

草案要求業者明確揭示收費項目基準,如爲避免業者額外收取費用規定契約內容應載明不另計費與須另行計費之設備設施服務項目;明定定金上限不得超過總價20%;明定以消費者「通知」解約日期,距離「約定餐會日」期間長短,按比例返還定金。

草案也指出,如遇有重大變故,導致無法如期舉行餐會,業者得以展延或退已付定金100%方式代替前開退費基準;消費者也可以請求變更契約;如因可歸責於業者事由,導致不能或不能完全提供服務,業者除應立即通知消費者外,如消費者解除契約,亦應加倍返還定金。

而因實務上常有參加辦桌人數不如預期導致預定桌數有未開桌使用情形,爲避免業者以食材已準備好爲由拒絕提供寄桌服務,明定未達保證桌數者,業者可以以保證桌數收費,但消費者可以要求業者就提供寄桌或扣除必要費用後提供等值商品或服務,以衡平雙方權益。

消保處呼籲業者,所提供服務契約內容應符合「訂席、外燴(辦桌)服務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規定,倘契約內容與前開規定未合,經令限期改正而屆期不改正者,主管機關可依消費者保護法第56條之1規定處罰,限期不改正最重可處30萬元,再不修正最重則可處50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