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桌新規範:訂金上限20% 業者違約罰1倍

生活中心臺北報導

結婚、訂婚少不了要辦桌宴客,但飯店餐廳業者可要注意了,行政院消費者保護處1日訂定新規定規範訂金收取上限,不得逾總價20%,沒收費者解約的訂金則依通知日期按比例退訂,業者也不得拒絕消費者試菜;此外,若是業者違約而導致消費者解約,應加倍返還全額定金並賠償所受損害。

消保處今天宣佈訂席、辦桌定型化契約範本上路,規範訂金收取上限、取消退費及不履約賠償等內容,保障消費者權益。消保處表示,此規定沒有法律強制性,但仍會呼籲消費者選擇使用「訂席、外燴(辦桌)服務定型化契約範本」業者訂席。對於如何處理訂席消費糾紛,訂席、外燴(辦桌)服務定型化契約範本提供瞭解決之道,說明如下:

一、業者收取定金以預定總價20%爲上限,沒收消費者解約之定金亦應有比例限制實務上常發生業者收取過高的定金,及當消費者違約時,業者全額沒收消費者所預繳之金額爭議。爲解決前述消費爭議,訂席、外燴(辦桌)服務契約規定,如業者有收取定金者,上限規定不可超過預定總價款20%;當消費者解除契約時,得請求退還已繳之定金,其退還比例以通知業者之時點與預定餐會期日期間距離之長短訂之。

消保處在今年已接獲21件申訴案件,都是消費者想取消預定筵席卻出現糾紛,從10月1日開始明定,不管婚宴、一般筵席或者外燴,只要28天以內訂席者,距離舉行時間20天以前解約,訂金可以100%退還,29-89天訂席者在60-89天前解約,退款100%,二者在9天以前取消者能按比例拿回訂金。此外,90天以前訂席者,90天以上解約退款100%,在14天前亦得依比例拿回訂金。

二、業者非有正當理由,不得拒絕消費者試菜爲避免業者與消費者於實際進行筵席(餐會)時,因菜色品質、內容認知不一致產生消費糾紛,訂席、外燴(辦桌)服務契約則規定除非業者有正當理由外,消費者可以要求業者提供試吃餐會當日相同品質之全程菜色。

三、餐會現場提供之付費或免費設施物品應明確記載爲營造餐會氣氛拉炮罐裝綵帶氣球或是現場樂團之演奏等,均屬實務上常見的模式,這些物品是否需額外付費,亦多有消費糾紛產生。爲此,訂席、外燴(辦桌)服務契約規定,服務當天所提供之付費或免費之拉炮、罐裝綵帶、氣球等應於契約中記載清楚;當然主要服務事項包括酒水彩排廳別型式(桌菜、自助餐、套餐菜單)等,亦應記載明確,俾免爭議。

四、保證桌數條款多數消費者於預定餐會時,業者多會要求確認保證桌數,用以控管開席桌數,惟此保證桌數如發生邀請賓客超過或不足時,應如何衡平處理,實務上多無適當標準,也因此屢生消費爭議。爲此,訂席、外燴(辦桌)服務契約規定餐會當日如出席賓客如未達保證桌數時,消費者得要求業者就未開桌(人)數提供寄桌,或扣除當日未開桌(人)數所支出之必要費用後之餘額提供等值商品或服務。惟如發生實際出席賓客增加幅度超過預定桌(人)數一定百分比時,此時加開之桌數應得業者同意,除避免發生提供服務品質不佳外,亦屬事理之平

五、業者違約賠償條款爲避免因業者重複接受消費者訂約,或因預定餐會當日發生可歸責於業者之事由(例如:廚房電線走火)造成消費權益受損。因此,訂席、外燴(辦桌)服務契約規定因可歸責於業者之事由,致不能或不能完全提供服務,業者除應立即通知消費者外,如消費者解除契約亦應加倍返還全額定金,並應賠償所受損害。

消保處表示,此規定雖然沒有法律強制性,但是衛生署仍會同步行文餐飲協會觀光局輔導業者使用此契約範本,呼籲消費者選擇使用「訂席、外燴(辦桌)服務定型化契約範本」業者訂席。也提醒消費者,簽訂任何契約時,均應多參考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所發佈之各類定型化契約範本暨其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以維護自身權益,避免消費糾紛產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