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打高嘉瑜要入監 林秉樞要求易科罰金 高院裁定出爐!

爆打高嘉瑜判2年2月入獄服刑 林秉樞稱捐助弱勢團體求易科罰金(本報資料照片)

林秉樞施暴民進黨立委高嘉瑜案,今年7月13日高院將林男判刑2年2月確定,因檢方不準易科罰金林秉樞入監執行,林聲明異議,稱自己捐助弱勢團體,且本案既非殺人放火、搶劫性侵案件,請求法官讓他易科罰金,臺灣高等法院認定,他應向新北地方法院聲明異議,裁定駁回。可抗告。

2021年9月林秉樞與高嘉瑜視訊時,曾竊錄截圖9張裸照,11月他指示女助理,在高嘉瑜上節目時「鬥內」留言恐嚇,還在馥都飯店對高施暴,登入高的臉書貼出「小馬送我的勞力士手錶,真的很開心」等圖文,假冒高傳訊,甚至要求高寫下自白書。

數日後林秉樞在母親靈堂逼迫高嘉瑜下跪、拉扯頭髮,他擔心惡行被媒體揭發,持私密影像、錄音檔等物恐嚇高,還要求女助理P圖僞造存款交易明細。

一審及二審依竊錄、傷害、僞造文書、恐嚇、無故變更他人電腦相關設備電磁紀錄、強制等7大罪狀,一罪一罰共判刑13罪,除傷害罪判刑8月,其餘12罪判刑3月至6月不等,合併執行2年2月,可易科罰金,因未上訴已定讞。

林秉樞提聲明異議指出,執行檢察官故意忽略他持續捐助弱勢團體,且本案既非殺人放火、搶劫性侵案件,他也遭遇羈押,並已真心懺悔、誠摯道歉,勿和一般暴力案有不同,他說,因躁鬱症,現已配合吃藥矯治,請給予他一個再社會化,融入社會之機會,准予易科罰金。

臺灣高等法院認爲,按受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或配偶,以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爲不當者,得向諭知該裁判之法院聲明異議,刑事訴訟法第484條定有明文。而所謂諭知該裁判之法院,係指對被告之有罪判決,於主文內宣示主刑、從刑之法院而言。

林男因僞造文書等案件,經新北地方法院判決罪刑後,高院判決上訴駁回而確定,林男對於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核發之112年度執字第10700號執行指揮書聲明異議,自應向新北地方法院爲之,其向高院聲明異議,於法不合,應予駁回。可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