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戶寫錯帳號匯款疏失多 銀行想卸責被打槍判須賠償

財團法人金融消費評議中心。(圖/記者李蕙璇攝)

記者李蕙璇臺北報導

保戶匯款搞錯帳號導致涉入詐騙案件銀行到底要不要負連帶損失賠償責任呢,金融消費評議中心認爲銀行在辦理匯款的時候,若未能確實覈對受款戶名,又沒有就免除覈對受款戶名責任加以舉證,已違反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應賠償客戶部分損失。

最高法院判例指出,民事訴訟如果應該先由原告負舉證責任,若原告不能舉證以證實自己主張事實爲真,則被告就其所抗辯的事實即便無法舉證或所舉證據尚有瑕疵,也應該駁回原告的請求。

保戶主張辦理美元匯款時將所寫的匯款帳號的電子郵件交給銀行行員填寫,是行員寫錯受款人戶名,而且發現遭到詐騙後,趕緊向銀行辦理退匯時,銀行沒有盡義務協助向受款行請求返還匯款。

銀行則主張匯款書是保戶的公司員工填寫,銀行並沒有收到受款行要求補正的通知,而且接到保戶告知遭詐騙並辦理退匯後,行員也多次聯繫受款行請求協助退款,並沒有保戶所稱未盡義務協助的情況

金融消費評議中心委員調查發現,保戶主張辦理匯款跟退匯時,銀行沒有盡到善良管理人的注意義務,但是保戶沒有舉出一些相關證明,所以就這各部分無法作對於保戶有利的認定。

而因爲保戶的匯款金額等值達到新臺幣50萬元以上,銀行行員基於關懷客戶提問程序,曾詢問是否確認匯款資訊,但依據保戶所提供的電子郵件,所記載的匯款帳戶資訊有些是不相符合,行員就曾依此提出提醒警告異常狀況

結果保戶發現帳戶遭到他人詐騙,纔將款項匯入不法分子的帳戶而造成損害,但因沒有提出有利於己的證據證明行員有疏失,而且匯款帳號也是由保戶自行提出的,保戶本身應該比銀行更能避免發生爭議,可是銀行行員既然已經發現匯款帳號有異常,未能確實覈對,銀行也須負部分過失責任,須賠償保戶損失的部分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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