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警巡邏連2次棍打受檢民衆 遭判降級懲戒

3年前擔任基隆警局保安警察小隊長張男,巡邏時2度持警棍毆打受檢民衆內政部將他移送懲戒。(本報資料照片

3年前擔任基隆市警局保安警察隊小隊長的張男,巡邏時2度持警棍毆打受檢民衆,內政部將他移送懲戒;懲戒法院第一審認爲,他身爲警察,雖執法不當,但其動機仍在維護社會治安,考量他與被害人達成和解,將他判處降1級改敘懲戒。可上訴。

刑事部分檢方依非法搜索罪,及公務員假借職務上之機會,故意犯傷害罪,將張男起訴,基隆地方法院判他無罪,但臺灣高等法院依犯非法搜索2罪將他各判刑4月,公務員假借職務上之機會故意犯傷害2罪各判刑6月,都可易科罰金,並獲緩刑3年確定。

判決指出,張男在2018年1月17日巡邏時,黃姓民衆開車在對向車道,因黃是毒品列管人口,張男於是掉頭追上並攔停黃的車輛,他以正在搜索與執行公務爲由,不準黃接聽電話,黃隨即以「這樣我不要給你看了」等語,明示拒絕他繼續搜索,雙方發生口角

張男仍繼續持手電筒照射車輛內部、翻找駕駛座上之包包,黃見狀憤而出言辱罵,張男於是逮捕過程中,他見黃已遭壓制,仍持警棍毆打黃的頭部部位,致其身體多處受傷。

另張男在同年3月12日巡邏時,見楊男騎乘機車經過,張男盤查後發現對方是毒品列管人口,即要求對楊身體及隨身攜帶物品進行搜索,經楊拒絕,他揚言將向檢察官聲請強制採尿,同時又呼叫支援警力前來,楊不得已稱「鑰匙車上,你不會去打開嗎」。

張男強行翻找、搜索楊的機車置物箱、身體等處,但查無所獲,他以楊未帶證件爲由,要求對方一同前往派出所而遭拒絕,楊出言「警察很囂張喔」,張男逮捕對方並揮舞警棍毆打及徒腳踢踹楊的身體,致楊頭皮等部位多處受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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