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留法律追訴權」?法界:6個月告訴期限過了就GG

律師提醒,告訴乃論之罪的告訴期限,6個月過了就不能再提,無法保留。(圖/記者周宸亙攝)

記者吳銘峰臺北報導

常會新聞當事人對外宣稱:「保留法律追訴權。」律師解釋,所謂能提出「刑事告訴」的案件,限於「告訴乃論之罪」。而且須爲「得爲告訴之人」於「知悉犯人之時起」6個月內提出。律師強調,6個月的期限過了,依法就不能再追訴,無法保留法律追訴權。

臺灣司法人權進步協會榮譽會員、前士林地檢署檢察官偉倫指出,刑事犯罪的追訴,可以區分爲「告訴乃論」及「非告訴乃論」之罪,而「告訴乃論」顧名思義,就是要提出告訴後,才能符合訴追的條件,換句話說,在「告訴乃論」的罪名中,如傷害(被人故意打傷)、過失傷害(被人不小心給弄傷了,最常出現在車禍案件中)、公然侮辱(被人罵三字經)等案件,若沒有人提出告訴,即使犯罪的人罪證明確,檢察官也無法起訴這個人。

翁偉倫解釋,針對「告訴乃論」之犯罪,刑事訴訟法第237條第1項規定:「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應自得爲告訴之人知悉犯人之時起,於六個月內爲之」。其中「得爲告訴之人」就是指可以提出告訴的人,那誰是可以提出告訴的人呢?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233條的規定,一般告訴乃論之罪,可以提出告訴的人有被害人(依實務的見解,限縮在直接被害人才可以,間接被害人則不行)、被害人的配偶、未成年人的法定代理人(通常是父、母親);又若被害人死亡的話,被害人的配偶、直系血親三親等內之旁系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家長家屬則可以提出告訴(但是若被害人生前有明示反對的意思,則不行提告)。

至於「知悉犯人之時起」,翁偉倫進一步解釋,是指何時起,這也是常困擾一般民衆問題。在法院實務上,「知悉犯人之時起」係指明確知道誰是犯罪行爲人而言,如果只是一開始有所懷疑,但沒有確實證據情況下,告訴期間則不會開始起算。例如在「車禍」的「過失傷害」案件中,一般民衆常會誤以爲這種案件都是從案發開始的那一天起算6個月的告訴期間,但有時候因爲肇事者不明,或是被害人受傷昏迷不醒而無法提出告訴,而案發後警方依據事故現場的採證,纔會發現肇事者是誰,或是被害人過了一個月的醫治才醒過來,則這個時候,告訴期間應當是由被害人實際知道誰是真正肇事者,或是醒來後知道誰是肇事者那時起才起算,而其他的告訴乃論的犯罪也是一樣,都是要從明確知道誰是行爲人的那一天起,纔開始計算告訴期間。

所以翁偉倫最後強調,告訴期間一旦開始進行,也就是告訴人知悉犯人之時起就開始進行,不會因爲任何原因而停止進行,因此不要再相信有所謂的「保留法律追訴權」這種沒有法律依據的說法,不然你再怎麼「保留」,6個月的告訴期間轉眼過去,你的告訴權利就永遠喪失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