報稅系列/父母具有養育能力 綜所稅申報扶養外甥受阻

民衆報稅申報扶養其他親屬,如叔伯舅姪甥等,必須符合特定條件才能夠申報,否則會被剔除補稅。(圖/記者林敬旻攝、示意圖

記者吳靜君臺北報導

5月報稅季節展開,扶養是民衆關注、用於節稅的一種方式北區國稅局表示,現行民衆列報扶養叔、伯、舅、姪、甥等「其他親屬」的免稅額,雖無年齡限制,惟依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1款第4目規定納稅義務人與該受扶養親屬間仍有相關的條件必須符合,才能列報。

其條件有三:一,應符合民法以永久共同生活目的而同居一家的家長家屬關係;二,負有法定扶養義務且扶養順序先者無法履行的事實;三,確實是受納稅義務人扶養者。

北區國稅局舉例,納稅義務人甲君106年度綜所稅申報扶養其外甥3人的免稅額,經該局調查發現,其外甥3人的父母並非沒有自行扶養子女能力,所以以剔除。甲君對覈定不服,主張其外甥3人確實與甲君一同居住,是因爲外甥父親當年度因所得銳減,致扶養能力受影響,申請複查

北區國稅局查,以甲君與受扶養的外甥3人分設不同戶籍,且甲君無法提示同居一家的具體事證,另審酌受扶養人的父母當年度的所得及名下財產非無扶養子女的能力,所以無法認定有由甲君扶養的正當理由,所以駁回甲君複查申請,甲君未於法定期間提起訴願,全案已告確定。

國稅局強調,所謂「法定扶養義務」,依民法第1115條第1項規定,有先後順位之分,納稅義務人列報扶養親屬免稅額,應以扶養義務順位在先者爲先;若由扶養義務順位在後者列報扶養,則納稅義務人應提示先順序者無法履行扶養義務的證明文件

此外,納稅義務人因能力所及,給與其他親屬生活上資助,是基於雙方感情而生,與履行扶養義務終究有別,該等生活上的資助,難稱爲扶養,依規定不能列報免稅額。國稅局提醒,納稅義務人列報扶養其他親屬免稅額時,須注意是否符合前述要件,而非僅以是否登記同一戶籍爲準,以免遭剔除補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