報稅系列/扶養親屬可以列舉健保費 省保費又可省稅

財政部解釋,申報扶養雖沒有繳交倍扶養者的健保費,仍舊可以扣抵,對於申報戶來說可以省費省稅。(圖/取自免費圖庫Pexels)

記者吳靜君臺北報導

財政部放寬健保費扣除規定納稅義務人、合併申報的配偶或受扶養直系親屬,以保險眷屬身分投保全民健康保險費,可由納稅義務人申報列舉扣除,且不受金額限制,今年報稅時就可以適用,對於申報戶來說是福音之一。

依據2007年財政頒佈的解釋令規定,納稅義務人列報保險費列舉扣除額時,「被保險人」與「要保人」必須要在同一申報戶內,才能列舉扣除健保費,也就是說,保險必須是繳費者與扶養者必須是同一申報戶,才能夠列舉扣除。不過財政部考量,健保是強制性社會保險,健保費與個人的就醫權益有關,也屬於個人生活基本支出。

因此財政部發布新的解釋令,明定以眷屬身分投保者,無論與被保險人是否爲同一申報戶,健保費均可以由納稅義務人申報扣除。會計師表示,財政部新解釋令,也爲民衆在申報時再加一個福利,因爲健保費大多是由收入較低的配偶來擔任要保人,這樣就可以繳交較低的健保費;但如果是由收入較高的子女來申報,又可以省較多的稅。

舉例來說,甲君健保是由其配偶乙君的眷屬身份投保,但報稅時甲君則是由兒子丙君申報扶養親屬,健保費也可以列入丙君申報扣除,對丙君來說具有省稅的作用。依所得稅法規定,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直系親屬的人身保險勞工保險國民年金保險及軍、公、教保險等保險費,每人每年可享2.4萬元的列舉扣除額,但健保費沒有金額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