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辭典/要保書非親籤 可撤銷契約 無時限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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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購買保險商品時務必要自己先做功課,瞭解相關資訊,簽署任何文件前都要慎思,也勿託他人代簽文件。(圖/取自免費圖庫/resplashed.com/Jeff Sheldon)

記者李蕙璇臺北報導

法律規定保人被保險人沒有親自在保險的要保書上簽名,也未授權他人代簽,更不知有投保此保險商品時,皆可向保險公司主張保單無效,且無規定主張權的時限

依《保險法》第105條,民衆向保險公司訂立的死亡保險契約,沒有取得被保險人的書面同意約定保險金額,這個契約是無效的。民衆也就可以隨時撤銷這個契約。

曾任基隆地方法院法官林李達律師說,有的保單要保人、被保險人不一定是同一人,民衆爲家人投保時也曾有代簽狀況。但依規定業務員交付一份由要保人、被保險人簽名的要保書文件給保險公司時,便須先確認是否親籤,公司才能據此同意覈保

保戶主張非親籤可透過司法筆跡鑑定,而業務員及保險公司則要舉證要保書上的簽名爲誰所籤,或是由誰授權代簽,否則一旦確認簽名非要保人、被保險人的筆跡,保戶確實可以主張保單無效,而且這個主張權沒有時間限制,即使過了10或是15年都是可以提出的。

至於保戶若幫家人代簽而之後又提出保單無效的話,雖然保險公司仍須同意保單無效退還保費,但未取得授權而代簽的民衆則可能涉及刑事的《僞造文書罪》,最高可判5年有期徒刑。

而業務員未依規定親自會面要、被保險人及確認其親籤的話,則可依《保險業務員管理規則》第19條,最高可懲處1年停止招攬,或是撤銷業務員登錄證。

(林李達律師,臺大法律系畢業,曾任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庭法官,現爲華得聯合法律事務所主持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