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公司分支機構市場準入規範再升級

保險公司分支機構設立審批是保險監管中一項重要的行政許可項目,對保險公司的經營管理有着較大影響上海證券報記者昨日獲悉,根據銀保監會2020年立法計劃,銀保監會人身險部對《保險公司分支機構市場準入管理辦法》(下稱《辦法》)進行了修訂,並於日前就修改稿徵求各保險公司意見

對照《辦法》修訂前後內容來看,修改稿主要根據保險行業發展的新變化、新趨勢進行了修訂。統一和整合了近年來出臺的相關監管規定,同時對現有制度進行補充和完善,提高分支機構設立審批的規範性和系統性,明確了分支機構變更營業場所、撤銷的制度。

修改稿對保險公司分支機構設立審批的修改和調整,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在分支機構設立方面,明確要求“保險公司在住所地以外的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設立分支機構,應當首先設立省級分公司”。修改稿在准入條件方面,強化了償付能力、公司治理、合規管理等方面的內容。

比如,將“上一年度及提交申請前連續兩個季度償付能力均達到充足Ⅱ類”,修訂爲“上一年度及提交申請前連續兩個季度綜合償付能力充足率均高於150%,核心償付能力充足率均高於75%”;在“具備良好的公司治理,內控健全”的基礎上,又增加“上一年度公司治理評估結果爲C級以上”;新增“符合法定責任準備金覆蓋率和相關審慎監管要求”“符合反洗錢和反恐怖融資工作相關要求”等要求。

在審批過程中的申報材料方面,新增“保險公司分支機構管理制度,至少包括各級分支機構職能,各級分支機構人員、場所、設備等方面的配備要求,上級機構對下級分支機構的管控職責措施”等表述;在保險業務許可證方面,新增“保險公司分支機構自取得保險許可證之日起六個月內,無正當理由未向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辦理登記的,其保險許可證失效”等表述。

除了強化准入條件的一些規範內容外,修改稿中新增了《分支機構變更營業場所》《分支機構撤銷》兩章。新增的兩大章節具體內容包括:保險分支機構可在申請設立時確定的經營區域範圍內變更營業場所,不可跨經營區域變更;保險公司因戰略調整或分支機構在經營過程中出現不具備基本經營條件、服務能力嚴重欠缺、存在重大風險隱患情形等,可提出分支機構撤銷申請;保險公司撤銷分支機構,應審慎決策程序規範,控制風險,不損害保險消費者合法權益等。(⊙記者 黃蕾編輯 陳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