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局訂南山條款 所有業務重大缺失都須立即通報

金管會。(圖/記者戴瑞瑤攝)

記者戴瑞瑤/臺北報導

南山人壽去年爆發經理人涉嫌炒股,但南山人壽拖延了2個多月,直到媒體要報導才趕緊通報保險局。保險局日前再次發佈新函令,擴大重大偶發事件通報範圍,只要重大缺失都要立刻通報,即日起就上路

南山人壽去年7月爆出內部負責操盤臺股鉅額資金葉姓經理人,涉嫌在盤中將買股消息透漏給他自己成立的兩個Line羣組泄漏給200多人跟單,有涉嫌炒股、經營地下投顧公司的嫌疑。而南山人壽高層明明去年5月下旬就有接到檢舉,卻到去年7月媒體要報導時才通知金管會,隱匿時間長達2個月,南山人壽解釋是因爲當初不認爲是重大偶發事件。

隨後,保險局決定修正保險業通報重大偶發事件之範圍與適用對象規定。過去在規定中,業務方面僅重大理賠案件、假保單、挪用保費等,跟財務方面有重大財務損失,才需要視爲重大偶發事件通報保險局。

新修正的規定中新增「有重大缺失」,換言之,範圍更爲擴大,意旨所有業務上的缺失,都要立刻通報保險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