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業勞資爭議正面對決!拯救業務員勞動權益 總工會:應儘速修《保險法》177條

民進黨立法委員永昌舉辦《保險法》第177條修正草案公聽會。(圖/記者楊絡懸攝)

記者楊絡懸/臺北報導

民進黨立法委員江永昌11日針對《保險法》第177條修正草案舉辦公聽會。保險業務聯合總工會代表全國30萬名業務員權益問題提出修法訴求,針對《保險法》授權「保險業務員管理規則」的制定程序不周、空白授權、嚴重侵害業務員工作權保障等違憲疑慮,向主管機關金管會勞動部提出建言,希望能儘速進行全盤修正。

保險業務聯合總工會理事長嚴慶龍表示,現行「保險業務員管理規則」依《保險法》第177條,授權主管機關金管會定之,然實務上,金管會卻轉授權代表資方壽險公會訂定;其中,「保險業務員管理規則」第18條中寫道:「業務員所屬公司對業務員之招攬行爲應訂定獎懲辦法,並報各所屬商業同業公會備查。」則又再授權保險公司訂定內部獎懲辦法。

「保險公司以管理規則爲『尚方寶劍』,打着金管會核備名義實則以自訂之各項獎懲辦法對業務員進行各項實質管理。」嚴慶龍說,不論是業績考覈也好、應納入工作規則的部分也好、甚至應納入勞動合約的部分,也都假獎懲辦法與管理規則之名,但金管會對此亂象卻僅止於發函各保險公會進行道德勸說,讓保險業務員承擔遭不合理管考苦果

▲保險業務聯合總工會理事長嚴慶龍提出現行管理規則的質疑。(圖/記者楊絡懸攝)

授權適法性

嚴慶龍指出,層層授權不僅於法無據,違反《憲法》第23條的法律保留原則,相關禁止再授權的依據,在大法官會議釋字443號、釋字367號、釋字402號、釋字524號都可見,法務部法律字第10503504450號函釋法規命令再授權須有法律明確依據且有明確規定方得授權由下級機關以行政規則訂定」也再次強調授權明確性原則。

《保險法》第177條「保險業務員之資格取得、登錄、撤銷或廢止登錄、教育訓練、懲處及其他應遵行事項的管理規則,由主管機關定之。」然而,嚴慶龍認爲,主管機關卻將此法律授權義務委由壽險公會制定「保險業務員管理規則」,制定過程,該條文管理對象:30萬名業務員全然未曾有機會參與討論、表達意見。

此外,嚴慶龍說明,「保險業務員管理規則」第18條再授權保險公司自行訂定獎懲辦法,僅需報各所屬公會備查,於是,各種業績考覈、差勤管理等勞動規範通通以獎懲辦法形式制定,超越法律授權「招攬行爲」的規範範圍,實務上,業務員對己身勞動條件也僅能片面接受,而毫無與資方溝通調整的空間。

▲在場立法委員包括國民黨立委蔣萬安、民進黨立委江永昌、民進黨立委何志偉。(圖/記者楊絡懸攝)

處分違反比例原則

嚴慶龍表示,業務員執行業務犯錯後面對的各項懲處,一律由資方同業公會說了算,在保險公司與業務人員勞動契約爭議的情形下,一旦祭出撤銷或註銷的懲處,業務員在原公司的權利即遭剝奪。

依「保險業務員管理規則」第7條第11款規定「最近3年有事實證明從事或涉及其他不誠信或不正當之活動,顯示其不適合擔任業務員者。」讓保險業務同仁感到納悶,註銷登錄這等剝奪工作權的重大處分,竟然得以「涉及不正當活動」等不確定文字概括規定。

嚴慶龍進一步說明,事實上,即有業務員因爲在臉書(Facebook)上轉貼媒體對資方的負面報導,而遭依「保險業務員管理規則」第19條進行懲處,類似模糊規範所在多有,對業務員權益的侵害極爲嚴重。

▲《保險法》第177條規範與「保險業務員管理規則」授權範圍解析。(圖/記者楊絡懸攝)

行政救濟之適用

保險業務聯合總工會要求,各保險公司針對業務員違反「保險業務員管理規則」時,應予事先陳述意見機會與並完善事後救濟管道,避免損及業務員權益,現行管理規則的救濟方式都是向資方申覆,即使累積幾十年年資的努力都可能因爲過苛的懲處而化爲泡影,也無法透過行政訴訟取得平反。

總工會也呼籲,立法院修法方向除了將勞動部納入主管機關外、針對勞動權益部分進行檢視外,並應立即啓動「保險業務員管理規則」的全盤修正,針對有違憲疑慮的規範範圍、違反比例原則的懲處強度及行政救濟程序的適用等進行調整;因爲金融秩序的維護,與保險業務員基本權益的確保息息相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