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港鎮長收賄 一審判10年2月

雲林北港鎮蕭永義收賄賂補清潔隊員缺額一審被依貪污治罪條例判刑10年2個月。(本報資料照片

雲林縣北港鎮長蕭永義2019年9月涉嫌透過白手套以每人120萬元到150萬元代價,讓6人成爲正式清潔隊員,雲林地方法院29日依貪污治罪條例判刑10年2個月,褫奪公權8年,不法所得750萬元沒入,全案仍可上訴。對於判決結果,蕭永義表示,尊重司法,收到判決書後會律師討論提出上訴。

雲林縣政府民政處表示,縣府收到法院判決文後,將依地方制度法第78條第1項第1款停止其鎮長職務,並派員代理

判決書指出,蕭永義爲償還選舉期間支出的債務紅白帖,2019年9月開始透過蔡姓商人,涉嫌以120萬元到150萬元不等代價,讓6人順利進入清潔隊,合計收受賄賂750萬元。

判決書指出,意圖成爲清潔隊員的6人先後自行或透過白手套蔡某,或央託清潔隊員、里長裡幹事等相關人士共14人代收受120至150萬元不等賄賂,期約在2019年10月至2020年9月在甄選評分後,使其獲核成定爲北港鎮正式清潔隊員。

雲林地方法院根據相關被告銀行資金往來資料、通訊監察譯文、通聯紀錄、LINE對話紀錄、北港鎮公所清潔隊員甄選、評分、覈定公文資料等卷證,及傳喚10餘名證人,審酌被告蕭永義於審理中坦承犯行態度,蕭永義違反貪污治罪條例共6案,處有期徒刑10年2月,褫奪公權8年。

白手套蔡某判刑2年,褫奪公權5年,緩刑5年,須向公庫繳付50萬元;涉嫌交付賄賂的清潔隊員、里長、裡幹事等共14人,坦承犯行,判處拘役和緩刑,須繳付公庫6到8萬元不等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