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海混油案 負責人呂黃麗華一審判4年賠141萬2千

北海公司混油案,臺南地院負責人黃麗華刑事部分4年,民事部分賠141萬2千元。(圖/記者林悅攝)

記者林悅/南市報導

北海油脂股份有限公司被控制造混油,臺灣消費者保護協會代表580名消費者,向臺南地院提告,要求北海公司、負責人呂黃麗華,連帶賠償5220萬元,臺南地院22日下午4時宣判,判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141萬2千元,其餘之訴駁回。

判決書指出,被告北海公司,負責人爲呂黃麗華,於100年1月至103年10間,陸續以低價購入不可供人食用之皮碎油動植物混合油,摻入自制食用油,並將係爭油品販售予不知情之廠商,再轉售予食品製造商或團膳業者,製成食品或餐點供消費者使用。

本案有580名消費者,曾食用該油品製成之食品,導致身體、健康受有損害,原告臺灣消費者保護協會,依消費者保護法第50條規定,受讓消費者對被告之損害賠償請求權後,以自己之名義,依民法請求被告北海公司、呂黃麗華連帶賠償新臺幣5220萬元之本息,其中包含每位被害人財產上損害2萬元、精神慰撫金1萬元、懲罰賠償金6萬元,共9萬元,580人合計5220萬元。

法官審理後認爲,北海公司以不可供人食用之動植物混合油摻入自制食用油製成 油品,有危害人體健康之虞。認定被害人雙峰國小師生96人、更寮國小師生209人、埤頭鄉幼兒園師生48人(以上共353人),因參與團膳而食用該油品製成之食品,導致危害其等身體之健康。原告請求精神慰撫金部分:被害人受有身體、健康之損害,北海公司之係爭油品摻雜來源不明、非供人食用之動植物油,引發消費大衆對於食品安全之恐慌,情節重大,惟審酌被害人僅單次食用係爭油品所製作之食品,並非天天食用,且食用後均未出現具體病徵,亦無因而求診治療,認每人得請求之精神慰撫金,以2000元計算爲適當,依此計算,原告請求非財產上損害賠償合計70萬6000元(即每人2000元乘以353人),爲有理由

懲罰性賠償金部分:審酌北海公司將不可供人食用之油脂摻入食用油,經制成系 爭油品,導致消費者身體、健康受有損害,但其食用油品數量僅有一次,現階段均無具體病徵出現,並考量消保法規定懲罰性賠償金之目的,在懲罰惡性企業經營者,並嚇阻其他企業經營者仿效,並非助長消費者搭便車心態等一切情狀,本案侵權行爲成立時之消保法第51條,認以損害額1倍計算之懲罰性賠償金,即每人2000元爲適當。故原告請求懲罰性賠償金以70萬6000元(每人2000元乘以353人),爲有理由。

百齡高中22人、花蓮高中162人、花蓮高商43人(共227人),因爲無法證明有食用係爭問題油脂產製的食品,因此判決駁回該227人部分。

另,呂黃麗華爲北海公司103年間之負責人,對北海公司採購油品有審覈權,其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經臺南地院判刑4年,現上訴中,北海公司因呂黃麗華執行職務之採購決策構成侵權行爲,而應對消費者負非財產上損害賠償、懲罰性賠償金等,依公司法規定,呂黃麗華亦應負連帶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