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繼承人替他人投保 保單價值仍應列入遺產總額申報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彰化分局表示,被繼承人生前爲要保人,以他人爲被保險人及受益人的保險,於被繼承人死亡時,該保險保單價值屬具有財產價值的權利,尚不符合保險法第112條所指「保險金額約定於被保險人死亡時給付於其所指定之受益人者,其金額不得作爲被保險人遺產。」

故某甲之父生前爲某甲投保的保單價值仍屬被繼承人遺留財產,應依法併入其遺產總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