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檢到醫院找沈慶京「視察」非偵訊? 黃國昌3問法務部:解釋清楚
▲黃國昌。(圖/記者屠惠剛攝)
記者袁茵/臺北報導
威京集團主席沈慶京11日提訊時,透露檢察官林俊言突然到醫院進行詢問,製造不利前民衆黨主席柯文哲的證詞,且全程未錄音錄影;民衆黨昨(12日)痛批北檢濫權逼供,而北檢也於昨晚發聲明稿澄清,沈的說法嚴重扭曲事實。民衆黨主席黃國昌今(13日)批評北檢,別用一個謊言掩飾另一個謊言,並向法務部提出3項質疑,要求好好解釋清楚。
針對沈慶京指控北檢檢察官林俊言到醫院逼供,黃國昌13日於立院受訪時表示,臺北地檢署違反《刑事訴訟法》非常明確,踐踏正當法律程序,離譜至極,一直拖到昨晚10點半,想了一整天的藉口,才匆匆在媒體羣組發新聞稿,聲稱檢察官去醫院是「視察」,還引用民國23年制定的《刑事訴訟法》106條規定,「真的是欲蓋彌彰」。
黃國昌質疑,請法務部好好說明一下,「第一,過去這幾年有多少檢察官去醫院視察?第二,視察時又帶了哪些人?第三,依照《刑事訴訟法》規定,要去羈押處所視察時必須要什麼?必須要寫報告給所屬長官,而且要跟法院申報,請問檢察官跟所屬長官的報告在哪裡?什麼時候跟法院呈報的?有沒有踐行《刑事訴訟法》規定?」
黃國昌強調,「不要用一個謊言掩飾另外一個謊言,因爲北檢最後會自己被謊言淹沒。」這件事情從《刑事訴訟法》角度、司法改革角度、人民提升對司法信任的程度,這一定要徹查到底,「但沒有關係,我們就先讓子彈飛,臺北地檢署的謊言,我們就等着一步步讓法務部好好跟社會解釋清楚」。
▲臺北地院審理京華城案,11日提訊沈慶京。(圖/記者林敬旻攝)
沈慶京11日出庭揭露,去年10月11日住院時,檢察官林俊言臨時帶著書記官跑到醫院訊問,林稱「以不錄音、不錄影方式,要和被告聊一聊」,並告訴沈慶京「柯文哲不是好人」,甚至以「你如果不能交保出去處理,你的公司會有問題」作爲威脅,要求他承認行賄柯文哲。讓沈慶京控訴林俊言「就像明朝的錦衣衛,逼迫我、陷害我,還要我無中生有,逼我去陷害柯P,我怎麼做得出來!」
民衆黨12日批評,這場長達2小時的「密室審訊」,竟然只留下幾分鐘的錄影,筆錄上僅記載「當事人保持緘默」,如此行徑與司法程序要求的「全程錄音錄影」、「尊重當事人陳述自由」完全背道而馳,顯見綠媒過去吹噓的「辦貪悍將」林俊言已淪爲政治打手,其強悍竟然是用在濫權逼供的手段上,徹底踐踏檢察官應恪守的司法正義與公平。
民衆黨指出,檢察官訊問嫌疑人,全程錄音錄影是法定的基本程序保障,依《刑事訴訟法》和《偵查犯罪手冊》等規範,必須遵守錄音錄影等程序保障人權,避免違法取供或侵害被告的防禦權。如果沒有確實落實,檢方不但要說明理由,亦可能影響日後的偵查結果與法院審理的證據採認,因此錄音錄影不是「可有可無」,而是程序正義的基本防線。
民衆黨嚴正控訴,檢方在未經正當程序的情況下,強行對當事人施壓、逼供,甚至明顯重大違反刑事訴訟法等規範,如此行爲已經不是單純的偵辦案件,而是赤裸裸的政治鬥爭,是在踐踏程序正義,嚴重侵害人權之下,帶着政治目的要置人於重罪,「法務部、最高檢察署及臺北地檢署必須出面說明應如何追究責任,而非一再回避包庇」。
最後,民衆黨說,司法的公正性是民主社會的基石,如果檢方可以無視程序正義,恣意操作,那麼下一個遭到政治迫害的,可能是任何一個不聽黨意的人民,「臺灣司法不能再成爲政治鬥爭的工具,程序正義必須受到保障,人權不能再被政治辦案踐踏!」
▲臺北地檢署檢察官林俊言。(圖/記者劉昌鬆攝)
臺北地檢署12日晚間表示,依據《刑事訴訟法》第106條規定,「羈押被告之處所,檢察官應勤加視察」,沈姓被告於今年8月30日經法院裁定羈押,因訴稱身體罹病,由看守所護送至衛生福利部臺北醫院住院兩週,並預計於10月14日進行手術治療。承辦檢察官基於沈姓被告的健康狀況及羈押期限即將屆滿等考量,於10月11日下午與書記官前往醫院進行視察,並未進行偵訊。
北檢指出,爲保障沈姓被告的權利,檢察官在視察當日通知了沈姓被告的3位辯護人在場,共同聽聞視察期間的交談內容。視察結束前,沈姓被告要求檢察官記錄其對案件的意見,於是檢察官在3位辯護人均在場時,全程錄音錄影進行訊問,並記錄其意見,之後由沈姓被告及3位辯護人簽名確認筆錄,這一過程完全符合刑事訴訟法規定。針對「密室審訊」、「濫權逼供」等指控,臺北地檢署認爲這些說法嚴重扭曲事實,應予澄清。
此外,北檢強調,檢察官偵辦沈姓被告案件,始終秉持「依據證據、查明事實、勿枉勿縱」的客觀中立態度,呼籲各界若對偵查中檢察官的取證偵查行爲有意見,應於法院審判程序中理性具體主張,而非透過法庭外媒體放話,企圖影響輿論及法院心證之形成,損害司法公信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