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捷血案速審速決的難度

吳景欽

北捷發生隨機砍殺事件,已造成二十多人的死傷,引起社會的震撼與驚恐,輿論也以壓倒性聲浪,要求司法處以死刑。惟此案是否真能速審速決並處極刑,恐繫於精神鑑定的結果

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5項,對於法定刑爲十年以上、無期徒刑或死刑的案件,並無延押次數的限制,故像殺人這類重罪,案件若遲遲未能確定,被告就可能受到無限期的羈押。而在2012年生效的刑事妥速審判法第5條,其中的第2項,即對此等重罪有了第一、二審六次、第三審一次的限制,依此計算,持續羈押的期間,最長約爲三年,則爲了防止北捷殺人犯,因羈押期間已滿,判決未確定致須釋放的窘境,本案就得在此期間內定讞。只是案件若經最高法院撤銷發回,次數得重行計算,且根據刑事妥速審判法第5條第3項,累計的羈押期間最長爲八年。這也代表,只要隨機殺人案遭發回更審,就無法避免長期訴訟,而難達於速審速決的大衆期待。若本案真落入此境地,有很大的可能性,是來自於被告是否具有精神障礙,致須於死刑、無期徒刑間徘徊的爭議

根據刑法第19條第1、2項,若有精神障礙或心智缺陷,致造成是非辨識能力或行爲控制能力喪失者,即屬於無責任能力而不罰;若只是因此使辨識或控制能力降低,則屬限制責任能力而得爲減刑。北捷殺人犯,雖無任何精神疾病的就醫記錄,卻不能因此斷定其無任何精神障礙,且從其不斷強調做大事、寫恐怖小說,甚或爲犯罪預告及曾受校方輔導事實,卻顯示其反社會的人格特質

不過,從其能清楚知悉殺人後果及能決定行兇計劃與時間來看,卻又非屬完全無責任能力之狀態,只是此等的精神狀況,是否會使辨識與控制能力降低,致得以精神耗弱爲由來減刑,勢必爲將來審判的重點

由於法官並非精神醫學專家,故當有精神障礙之抗辯時,就須委請精神醫師爲鑑定。此等鑑定,除診斷被告是否患有精神疾病外,若發現有此等病症,更須對其是否影響行爲的發生爲判斷。只是精神鑑定並不像DNA鑑定般,具有接近百分之百的精確性,致仍帶有鑑定者主觀,除非法官不送鑑定,否則,一旦進入此等程序,就無法避免法庭上的激烈爭辯,此案就難於短期內確定。

更值注意的是,根據我國已簽署的公民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其第6條雖無對精神障礙者不得判處死刑的規定,但聯合國在1984及2005年卻相繼做出,不得對精神障礙或心智缺陷者判處或執行死刑之決議。最高法院亦曾有引用此等決議,來撤銷高等法院死刑判決之例,這雖是我國遵守國際人權公約的必然結果,但關於精神障礙者該如何定義與判斷,卻肯定是刑事司法難解之問題,更可能因此造成訴訟之延宕。

對於北捷殺人犯的速審速決,或可滿足民衆對於正義的期盼,但若不能借由審判仔細審視整起案件發生的原因,到底是生理心理,抑或是社會環境所致,必將錯失檢討現行預防措施法制時機

作者吳景欽,博,真理大學法律系副教授。本文言論不代表本報立場。ET論壇歡迎更多參與,投稿請寄editor@ettoday.ne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