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房產律師:軍產房公證遺囑爲何部分無效?關鍵在43軍齡折算
(爲保護當事人隱私和避免不必要糾紛,以下案例中當事人姓名均爲化名,若有雷同請聯繫我們予以撤銷。)
一、案件背景與爭議焦點
本案發生在北京市豐臺區,圍繞一套軍產房的繼承問題展開。核心爭議在於被繼承人林女士於2011年所立遺囑的效力認定,以及位於北京市豐臺區一號房屋的產權歸屬和分割方式。案件涉及遺囑繼承、法定繼承的法律適用,軍產房的特殊性質及產權界定,以及夫妻共同財產與遺產的劃分等複雜要點。
二、原告訴求與依據
原告孫宇、孫浩、張陽向法院提出訴訟請求:
確認林女士於2011年所立遺囑無效。
確認位於北京市豐臺區一號房屋爲孫宇、孫浩、張陽、孫悅共同共有(不要求按份共有),並辦理該房屋的變更登記手續。
原告稱,孫建國與林女士爲夫妻,育有二子二女。孫曉琳、孫曉燕先於林女士去世,孫浩系孫曉琳之子,張陽系孫曉燕之子。孫建國原系幹部,去世後,林女士作爲遺孀根據軍產房購買政策,以成本價購買了一號房屋。林女士在未經共同共有人同意的情況下,擅自於2011年11月8日將一號房屋以遺囑形式處分給孫悅。孫建國去世後,其與林女士的夫妻共同財產未進行分家析產,一號房屋應爲共同共有財產,林女士擅自處分財產的行爲無效,該房屋應由各共同共有人蔘照法定繼承原則分割繼承。
三、被告答辯意見
被告孫悅辯稱:
父親1986年去世,一號房屋1997 - 1998年交易,母親長期無工作且與自己共同生活,購買房屋花費2萬餘元,自己出資一萬七、八千元。
母親2011年10月8日在某公證處辦理公證遺囑,具有法律效力,原告認爲無效沒有依據。
一號房屋是母親的私有財產,房產證上登記母親爲產權人,與父親無關,不同意騰退房屋,母親立遺囑就是爲避免紛爭。
四、法院查明事實
家庭關係:孫建國與林女士系夫妻,育有孫曉燕、孫曉琳、孫宇、孫悅四個子女。孫建國父母先於其去世,孫曉琳於2009年11月20日死亡,孫浩系孫曉琳之子;孫曉燕於2003年10月25日死亡,張陽系孫曉燕之子。
房屋情況:一號房屋原系軍隊分配給孫建國的公房,1998年,摺合孫建國43年軍齡、林女士20年軍(工)齡後,林女士以24781元價格購買,並於1999年1月取得所有權證,登記所有權人爲林女士。
遺囑情況:2011年11月8日,林女士在北京市某公證處立下遺囑,去世後將一號房屋全部留給孫悅個人繼承。2018年2月26日,林女士去世,其生前未再婚,父母均先於其去世。
房屋交易性質:法院向北京市不動產登記事務中心詢問得知,一號房屋系軍隊房改成本價售房,不能上市交易,但可以繼承。
五、法院裁判結果
林女士所立遺囑部分無效。
林女士名下位於北京市豐臺區一號房屋由孫宇、孫浩、張陽、孫悅共同共有;孫悅於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七日內協助孫宇、孫浩、張陽辦理該房屋的過戶手續,孫宇、孫浩、張陽於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七日內協助孫悅辦理該房屋的過戶手續,因過戶產生的相關費用由孫宇、孫浩、張陽負擔。
六、律師視角剖析
(一)案件分析
遺囑效力的精準論證:從法律規定出發,明確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財產的性質,以及遺囑處分他人財產的效力認定規則。通過分析一號房屋購買時折算了孫建國軍齡這一關鍵事實,指出林女士遺囑中處分孫建國份額的部分無效,成功突破被告關於遺囑完全有效的主張。
房屋產權與繼承關係的梳理:深入研究軍產房的購買政策和產權界定,結合案件事實,清晰劃分出孫建國在房屋中基於軍齡折算所享有的權益應作爲遺產進行法定繼承,林女士的份額按遺囑繼承(有效部分)。準確界定各方在房屋中的繼承範圍和份額,爲原告爭取共同共有房屋的訴求提供有力支撐。
對被告觀點的有力反駁:針對孫悅提出的出資購房主張,因其未提供相關證據,直接予以駁斥;對於其認爲房屋系林女士個人財產的觀點,通過房屋購買背景、軍齡折算及法律規定等多方面證據進行反駁,成功排除干擾,保障了原告的合法權益。
(二)辦案心得
法律知識的深度掌握與運用:在處理涉及軍產房繼承糾紛案件時,不僅要熟悉遺囑繼承、法定繼承的常規法律條文,還要深入瞭解軍產房相關政策法規,準確把握夫妻共同財產與遺產的劃分界限,爲案件分析和辯護提供堅實的法律依據。
證據收集與分析的關鍵作用:重視證據收集,全面收集與案件相關的各類證據,如房屋購買憑證、軍齡折算證明、遺囑公證書等。在本案中,通過對房屋購買時軍齡折算證據的分析,成功論證了孫建國在房屋中的權益,爲案件勝訴奠定基礎。同時,敏銳捕捉對方證據的漏洞,如孫悅出資購房無證據支持,進行有力反駁。
庭審策略與溝通技巧:庭審過程中,制定合理的庭審策略至關重要。圍繞遺囑效力和房屋產權這兩個核心爭議焦點展開辯論,針對被告的觀點和質疑,進行有針對性的迴應,避免陷入不必要的爭論。注重與法官的溝通,以清晰、有條理的方式闡述案件事實和法律依據,引導法官關注關鍵要點,提高庭審效果。
應對複雜產權與家庭關係的能力:此類案件涉及軍產房特殊產權性質和複雜家庭關係,在處理過程中,要充分考慮各方利益訴求,在法律框架內尋求平衡。既要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也要儘量避免過度激化家庭矛盾,以專業和理性的態度解決糾紛,實現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的統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