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公安局延慶分局原刑偵支隊長趙琳飛一審獲刑13年

(原標題北京市公安局延慶分局原刑偵支隊趙琳一審獲刑13年)

12月8日,北京市第三中人民法院對北京市人民檢察院第三分院提起公訴的被告人德全等17人組織、領導、參加社會性質組織案,趙琳飛包庇黑社會性質組織案作出一審判決,以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尋釁滋事罪、行賄罪、聚衆鬥毆罪等8項罪名分別判處焦德全、焦海鵬有期徒刑二十五年、有期徒刑二十二年,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以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尋釁滋事罪等罪名判處房建潔田磊等15人有期徒刑十六年至二年不等的刑罰,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或罰金;以包庇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受賄罪、行賄罪判處趙琳飛有期徒刑十三年,並處罰金

北京市三中院經審理查明,2009年至2019年間,被告人焦德全、焦海鵬在北京市延慶區先後糾集被告人朱佳新朱愛明、田磊等人,通過串通投標、強迫交易等違法犯罪活動獲取工程項目,逐步積累財富,並吸收被告人房建潔等人充當打手,多次實施尋釁滋事、故意毀壞財物、強迫交易等違法犯罪活動,逐步形成了以焦德全、焦海鵬爲組織、領導者,房建潔、朱佳新、朱愛明、田磊等8人爲骨幹成員王宗保王愛軍等7人爲一般參加者人數衆多、組織結構穩定、層級分明、職責分工明確的黑社會性質犯罪組織。該黑社會性質組織通過拉攏、腐蝕延慶區黨政機關領導幹部,攫取鉅額非法經濟利益;通過有組織地多次實施串通投標等違法犯罪活動,壟斷北京市延慶地區土方工程等施工領域;通過採取安排組織成員擔任村幹部,或提供賄選資金手段,長期把持農村基層政權,嚴重破壞了當地政治、經濟、社會生活秩序。在被舉報後,該黑社會性質組織利用時任延慶公安分局刑偵支隊支隊長趙琳飛的包庇,逃避查禁,嚴重干擾了案件偵查工作

北京市三中院審理認爲,以被告人焦德全、焦海鵬爲組織、領導者的犯罪組織,通過實施違法犯罪活動等手段獲取鉅額經濟利益,以暴力威脅及其他手段,有組織地多次實施違法犯罪活動,爲非作惡,欺壓、殘害羣衆,在一定區域行業內形成重大影響,嚴重破壞經濟、社會生活秩序,焦德全、焦海鵬的行爲已構成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被告人房建潔、田磊、朱佳新、朱愛明等15人積極參加或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其行爲均已構成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被告人趙琳飛身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向黑社會性質組織成員通風報信,幫助逃避查禁,情節嚴重,其行爲已構成包庇黑社會性質組織罪。據此,北京市三中院根據各被告人的罪行及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作出上述判決。

部分被告人家屬新聞記者等旁聽了公開宣判

(原題爲《北京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對焦德全等人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系列案作出一審公開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