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修法 強化涉外民事程序管轄權

十四屆大陸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五次會議1日在北京人民大會堂閉幕。(新華社)

十四屆大陸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五次會議1日表決通過關於修改大陸《民事訴訟法》的決定,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修法後,當事人訂立排他性管轄協議選擇外國法院管轄且違反該法對專屬管轄的規定,大陸法院可認定外國法院無管轄權;而外國法院裁決若涉及中國主權、安全或者社會公共利益等情事,大陸法院經審查可裁定不予承認與執行。

十四屆大陸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五次會議1日上午在北京人民大會堂閉幕。會議經表決,通過新修訂的《行政複議法》、《外國國家豁免法》、關於修改《民事訴訟法》決定。

新華社報導,此次大陸《民事訴訟法》的修改,着重於完善涉外民事訴訟程序制度,有利於進一步提升涉外民事案件審判質效,更好保障當事人的訴訟權利和合法權益,更好維護中國主權、安全和發展利益。同時,此次法律修改也積極迴應社會關注,修改完善民事訴訟領域其他有關問題。

根據之前公佈的大陸《民事訴訟法》修正草案內容,如果經大陸法院審查,外國法院對案件無管轄權、判決有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的基本原則或者國家主權安全、社會公共利益等情事,對外國法院相關判決,大陸法院可裁定不予承認和執行。

而如果有出現下列情形之一:違法大陸《民事訴訟法》對專屬管轄的規定、違反當事人排他性選擇法院管轄的協議、當事人存在有效的仲裁協議等情況,大陸法院可以認定外國法院對該案件無管轄權。

大陸《民事訴訟法》草案還提出,當事人之間的同一糾紛,一方當事人向外國法院起訴,另一方當事人向大陸法院起訴,或者一方當事人既向外國法院起訴,又向大陸法院起訴,大陸法院依照本法有管轄權的,可以受理。

至於修訂大陸《外國國家豁免法》是爲保障大陸法院在審理涉及外國國家及其財產的民事案件中正確適用法律,保護當事人合法權益、維護國家主權,促進與各國友好交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