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開發商700萬補償款“暗算”的吉林男子無罪釋放 準備申請國家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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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20日,吉林省高級人民法院再審宣判蘆志鋼合同詐騙案,以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錯誤、使用法律不當爲由,宣告其無罪,被羈押了3年多的蘆志鋼終於出獄。

上游新聞記者瞭解到,2015年10月3日凌晨,吉林省四平市居民蘆志鋼家房屋突然遭到偷拆破壞,蘆家報警後未被立案。爲此,蘆家人訴諸信訪,在當地警方的協調下,涉事開發商補償給蘆家700萬元,並簽訂土地補償協議。但開發商在打完款後,當天即以被詐騙爲由向警方報案。2018年1月,一審法院判決蘆志鋼犯合同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12年。

蘆志鋼的姐姐蘆豔輝告訴上游新聞記者,下一步將申請國家賠償。

▲11月20日,蘆志鋼走出監獄,恢復自由。圖片來源/受訪者供圖

強拆隊深夜扒房打砸 報警後未被立案

蘆家三代共14口人,居住在吉林省四平市鐵西平西海豐村四組,一家人以種地爲生。

上游新聞記者瞭解到,約40年前蘆家就從村裡承包土地。後因部分土地被徵收,2002年後,蘆家承包的土地只剩下8.1畝,圍繞着這塊土地,一家人陸續搭起了葡萄園大棚、養鴿房等,還蓋了農用建築物以及住房,一家人在此居住、勞作數十年。爲了安全防範,他們又陸續將整個地塊用圍牆圍了起來,還安裝了監控。

2015年,該地塊附近被吉林當地開發商看中,計劃在此處進行商業開發。海豐村多家居民遭遇強拆。同年10月3日凌晨,強拆隊突然進入蘆家大院,拿着棍棒、鎬把等工具進行破壞,蘆家的長子蘆志鋼立刻撥打了報警電話。

蘆家人發現,參與強拆的有兩臺挖掘機。此次強拆中,除房屋被拆,還有一輛小轎車被砸,混亂中,蘆志鋼的父親廣林炕上摔下來導致半身不遂,4個孩子的臉被玻璃劃傷。

當地派出所出具的報警回執顯示,蘆志鋼報案稱其遭遇非法強拆,被拆房屋價值192萬元,200多隻種鴿價值6萬元,共計198萬元。

蘆志鋼將相關線索提供給警方後,始終未收到立案通知書,也沒有任何進展。

▲2002年,海豐村時任村會計根據實際承包情況,在蘆家原有的承包合同上更正重籤。圖片來源/受訪者供圖

開發商支付補償款當日報警稱被詐騙

由於報警無果,蘆志鋼便向相關部門進行信訪。後來由四平市公安局鐵西分局處理。

2016年1月,在四平市公安局鐵西分局的主持下,涉事開發商吉林華宇有限公司(簡稱華宇公司)負責人王某、時任平西鄉黨委書記趙軍與蘆志鋼談拆遷補償。最終雙方達成補償協議,華宇公司給予蘆志鋼家700萬元補償,雙方簽訂了相關協議。

同時,平西鄉政府信訪辦工作人員還讓蘆志鋼簽署了一份《息訪承諾書》,承諾即日起息訪,不再追究房屋被損毀等事。

隨後,華宇公司分兩次向蘆家支付了700萬元。2016年2月5日,第二筆補償款500萬元到賬。

然而,華宇公司打完款的當天,隨即向警方報案稱被詐騙。2016年3月3日,鐵西公安分局以蘆志鋼涉嫌詐騙罪立案。同年7月7日,警方對蘆志鋼採取刑事拘留強制措施

檢方以蘆志鋼涉嫌合同詐騙罪提起公訴,指控蘆志鋼持變造的土地承包合同,騙取土地動遷安置補償款,證據是一份18年前曾被修改過的《土地承包合同》。

公訴機關指控稱,2002年3月,蘆志鋼父親蘆廣林找到時任海豐村會計李福春,請求在另一處已被徵收的土地《集體土地承包合同證書》上記載的內容進行更改,李福春即在該證書的承包土地目錄、平均承包土地合同、承包土地經營權流轉登記等項內容上進行內容添加、塗改,變更成8.1畝土地的相關內容,並加蓋該村村委會公章

針對蘆家是否承包了土地,所持承包合同是否系變造一事,時任海豐村會計李福春、海豐村原村委會主任以及當地居民作出解釋。數十年前,農村管理、辦理手續與現在相比或存在不規範的情況,不僅是蘆家一家如此。但是辦理手續是依據村委會的決定,才能蓋公章,材料是真實的。

蘆家提供的相關材料證實,蘆家此前均按12餘畝承擔農業稅。此後4畝土地被徵收,剩下8.1畝。農業稅取消後,蘆家領種糧補貼也都是按8.1畝上報。

▲此前,蘆家按“承包田12畝”承擔繳稅義務。圖片來源/受訪者供圖

一審獲刑12年

2018年1月,四平市鐵西區人民法院作出判決,認定蘆志鋼爲騙取土地動遷安置補償款,持變造的承包合同與華宇公司簽訂集體土地徵收補償安置協議,騙領土地安置補償費4446528元。判決認定蘆志鋼犯合同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12年,處罰金10萬元,並追繳犯罪所得人民幣4446528元,返還華宇公司。

一審宣判後,蘆志鋼不服提出上訴。二審法庭上,四平市檢察院出庭檢察員認爲,蘆志鋼構成合同詐騙證據不足,建議撤銷原判發回重審。然而四平市中級人民法院並未採納該意見,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審判決。二審後,蘆志鋼轉入監獄服刑,他堅決不認罪並提出申訴。

▲蘆志鋼的無罪判決。圖片來源/受訪者供圖

吉林省人民檢察院抗訴書和出庭檢察員認爲,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錯誤、適用法律不當,蘆志鋼的行爲不構成合同詐騙罪。檢方認爲,蘆志鋼提供的承包合同雖修改程序不符合規定,但記載事項是真實的。在土地承包過程中,不能因爲村裡未履行嚴格的續包手續,而取消農民的土地承包經營權。

11月20日,吉林省高級人民法院來到吉林長春興業監獄向蘆志鋼下達判決,撤銷四平市中院刑事裁定、四平市鐵西區人民法院刑事判決,蘆志鋼被無罪釋放。至此,蘆志鋼已被羈押了3年之久。

蘆志鋼的姐姐蘆豔輝告訴記者,下一步他們準備申請國家賠償。

上游新聞記者 張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