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控拒罰違規藥局涉圖利 桃園2衛生局前副局長...這理由無罪

▲前桃園衛生局副局長陳世璋許景鑫指控包庇藥局業者販售過期感冒藥水,涉圖利罪,桃園地院4日宣判無罪。(示意圖視覺中國CFP)

記者沈繼昌/桃園報導

桃園市政府衛生局副局長陳世璋、許景鑫遭指控包庇藥局業者販售過期感冒藥水,下屬擬定公文欲開罰但遭副局長退回行政裁處書,還以口頭指示「能不罰就不罰」,遭檢方痛批2人因私交濫用職權,依圖利罪嫌起訴;但桃園地院合議庭4日以證據不足,判2人無罪。本案可上訴。

檢方起訴指出,桃市府衛生局在2015年9月18日查獲新資生藥局違法陳列已逾保存期限達16個月感冒藥水,並發現有多次銷售過期藥品紀錄,已明顯違反藥事法,依「違規事件裁罰基準表」應裁罰3萬元以上、2千萬元以下罰鍰,且無行政指導裁量空間

但藥局負責人透過關係,找上時任副局長陳世璋關說,陳還找另一位副局長許景鑫商議,許收到2次裁處書後分別退回,第2次退回時還黏貼「請檢討爲行政指導」之便利貼,下屬等人仍認爲應該處罰,再籤稿詳細陳述內容,陳再度指示下屬進辦公室,明確指示「能不罰就不罰」,下屬見陳世璋態度堅決才未反對。

但承審的地院合議庭認爲,本案證據無法證明許景鑫有收到2次陳核公文,也沒有看到「籤稿並陳」詳述內容,僅能認爲許曾於審覈1次公文時,有黏貼便利貼、上蓋職章、記載時間,在陳核書面案件事實可能不清楚狀態下,記載「請檢討爲行政指導」。

同時,此案無法證明陳、許2人有商討該案,無法證明陳有態度堅決與明確指示下屬免罰,合議庭認爲證據不足以證明2人有圖利犯意,均判無罪。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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