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市警酒店抓少年被抽件…同事誡「別多事」 所長涉包庇稱「不知情」

▲劉姓警官北市中山一派出所長期間,涉多案包庇色情酒店業者,其中1案於12月3日,經北院認定罪嫌不足,獲判無罪。(圖/《ETtoday新聞雲》資料照)

記者羅志華臺北報導

臺北中山一派出所於2011年8月10日凌晨,臨檢林森北路某酒店時,在廁所查獲1名未成年少年,但酒店鍾姓女經理主張少年「只是來上廁所」,並找時任信義區某方姓里長到場關心,事後本案竟未送往中山分局,讓該酒店免受至少2萬元的行政裁罰,北檢依貪污罪起訴時任中山一派出所劉姓所長,但劉姓所長稱2011年8月9日、10日皆休假,根本不知道有這件案子,北院認罪嫌不足,於12月3日判劉姓所長無罪。

中山一派出所於2011年8月10日凌晨,臨檢酒店查獲未成年少年,案發時被叫去幫忙的曾姓員警,將製作完的紀錄表及陳報單,放入公文櫃後,休了幾天假;曾姓警員審理間證稱,他回來時發現休假前該送出去的文件,竟留在抽屜裡,且送文簿上的紀錄也被塗改,他問了2位同事蘇姓內勤表示不知爲何沒送,另1位余姓同事卻說「有人來關心這個案子」,並要他「不要再多事」,反正這案子也是林姓副所長帶隊的。

方姓里長表示,當晚他接到鍾女電話,隨即到酒店關心,並請在場警員「查清楚」,但由於時間久遠,已忘記事後有沒有再去派出所,但以他的個性是會去;鍾女回憶,臨檢當晚她與警察起了爭執,方姓里長到場關心後,本說要再一起去派出所,但她事後沒接到電話,對後續也不清楚。

劉姓所長辯稱,他於8月9日、10日都休假,期間業務皆由林姓副所長代理,不知爲何臨檢案陳報單上竟蓋他的章,且根本沒人跟他報告8月10日晚間,有在酒店查獲少年的案子,他擔任所長期間,既沒接過方姓里長電話,也沒見過他。

蘇姓內勤表示,爲了方便作業,所長有留章讓同事取用;林姓副所長也證稱,單子會蓋所長的章,可能是同事爲了作業方便違規,他沒看到有人來關說,也沒和劉姓所長討論過本案,當天曾姓員警沒拿這案子給他核,之後也沒向他報告後續,且公文送文櫃是開放的,任何在所內的同仁都能接觸。

北院認爲,僅憑曾姓員警聽到、而不是他親眼見證的傳言,不能證明方姓里長是否關說、劉姓所長有沒有親自或指示他人將文件抽走,且依假表,劉姓所長確實於8月9日、10日休假,的確可能因職務由副所長代理,而對本案不知情,而要曾員「不要再多事」的餘員則因死亡無法作證,認定罪嫌不足,於12月3日判劉姓所長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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