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市擬廣告板0時熄燈 民代憂擾民

臺北市環保局草擬《臺北市淨零排放管理自治條例》送議會審查,法案規範建築物「廣告」應於凌晨12時起熄燈6小時,僅有地標建築物能在申請覈准後放行,遭議員批評廣告定義不清。(本報資料照片)

臺北市朝2050淨零排放前進,市府草擬《臺北市淨零排放管理自治條例》送議會審查,法案規範建築物「廣告照明」應於凌晨12時起熄燈6小時,有議員質疑定義不清,徒增夜間營業店家困擾,也影響首都夜間經濟價值,加上未訂罰則,對店家毫無強制性,僅有宣示意義,該條文最終遭暫擱。

議會法規會昨審議淨零草案第13條,內文指出「本市建築物裝飾燈及廣告之照明,於凌晨12時至上午6時應關閉。但經市政府公告之地標建築物,不在此限。」北市環保局解釋,不分商辦大樓或住宅,若有非實際照明的裝飾燈都須管制,路燈因涉及夜間安全會保留,地標建築物若符合黃金級綠建築、溫室氣體減量表現優秀者,經申請覈准後仍可點燈。

議員秦慧珠質疑,市府原要求凌晨1時熄燈,如今改爲凌晨12時恐損及夜間經濟,未來觀光客無法欣賞繁華夜景,且裝飾燈開關標準不一,既然要特許部分大樓也該有標準,但現在既無標準又沒罰則,不會有人理你,倘若店家堅持亮燈該如何執法,「是打電話去罵一頓,還是切斷電源、敲破燈泡?」

議員周威佑批評,草案內未註明「廣告」的明確定義,相關解釋也和北市建管處訂的《廣告物管理自治條例》不同,且該條文沒有罰則僅宣示意義,字面上卻看起來有強制性,必須說清楚;議員王鴻薇也說,依建管處定義,會有很多小店家無法做生意,她也不希望超商晚上黑漆漆,讓夜歸民衆心生恐懼。

對此,環保局強調,不會將一般商店招牌視爲廣告,主要是針對快速道路、十字路口上大型看板,凌晨熄燈不會妨礙北市經濟,但既然議員有疑慮,未來將調整條文內容,檢視是否有過度擾民及增列罰則的可能,讓法令更具可行性。法規會主席、議員王浩最後裁示草案第13條暫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