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市災防設備貪污案 前工務局技工收賄判緩刑3年罰30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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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年前擔任臺北市工務局衛生下水道工程處技工傅彥斌,進行廠站災難設備維護標案時,收受廠商賄賂4萬元,臺北地院將他判刑2年,緩刑3年並向公庫支付新臺幣30萬元,臺灣高等法院維持原刑度,但諭知沒收犯罪所得4萬元。可上訴。

傅男負責北市衛工處場站災防設備操作維護案」的履約管理及驗收事項,廠商爲了迅速完成維護案的陳報資料核備估驗計價審定與覈銷撥款流程,竟在北市衛工處旁之超商門市與傅男碰面,請求他加速請款流程。

傅男先收了廠商的賄款3萬元後,幫忙加速請款,後來廠商得知部分款項已按先前約定加速籤核完成等候撥款,於再交付1萬元賄款予傅男。

高院斥責傅男貪圖不法財物,破壞官箴,但考量他犯後坦承犯行,並繳回全部犯罪所得,確有悔意,依不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判刑2年,他因坦認犯行且將賄款4萬元繳回,堪認其悔意甚殷,諭知緩刑3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之日起2年內向公庫支付30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