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學生打後欲自殺 別忽略受害女教師的心理創傷

2018年年底,安徽省阜陽市阜南縣第二初級中學女教師趙婷化名)遭到曾經教過的學生的毆打致輕微傷。由於打人者不足16歲,當地警方做出了不執行行政拘留的決定。媒體從趙婷的父親處瞭解到,目前趙婷已被診斷爲急性應激障礙,並有自殺傾向。日前父女二人已向當地政府遞交情況反映書,希望能調離阜南這個“傷心地”。

近年來,未成年人違法犯罪行爲並不鮮見,以往公衆注意力,大多放在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安置問題上,對受害人羣反而缺少一些關注。“被未成年學生毆打後女教師有自殺傾向”這一事件,把被未成年侵害人羣的心理創傷問題呈現在公衆面前。

心理學上看,在人類進化的早期,就存在着同態復仇的心理,但是在司法渠道完善、法制相對健全的今天,私力救濟不被允許已成共識。無論是被未成年人還是成年人傷害,受害者將“復仇”的情緒寄望於法律公正裁決,纔是唯一之道。

在此事件中,法律出於對未成年人的保護性處理,做出了不執行行政拘留、罰款400元的決定,雖然合乎法理,但被打女教師心中鬱悶、精神受刺激,不管是從情理上還是邏輯上,都完全可以理解。而這份創傷,還無法從施害者付出代價的“開解”中得到癒合。

當然這並不是說,得按照成年人的標準來懲治未成年違法犯罪,而是說在對涉事未成年人矯正合理安置的同時,也該充分考慮到因爲傷害和懲罰不對等的事實,或許會對侵害者帶來二次傷害。

目前來看,對打人學生追加懲罰不現實,讓政府部門協調,將老師調崗外地,的確是最合適的做法了。不過考慮到其精神創傷,善後不該就此爲止。

創傷如何撫慰,不滿如何排解,在法律無法提供答案語境下,社區及相關公益組織不妨也介入,對被侵害人進行心理輔助心理治療,幫助他們走出陰影

除了強調精神撫慰外,在具體執行懲戒過程中,也應該在細節上足夠完善。像被打女教師的父親就提到,打人者一家當着媒體承諾的賠償,遲遲沒有兌現。打人者不用拘留,罰款僅僅四百元,賠償也不積極,受害者的利益得不到保證,難免會加劇法律不公的感受。

未成年人違法犯罪後,該如何安置的問題,在多番討論之後,路徑已然清楚、明白,而對於受害羣體該如何心理撫慰、補償救濟,在這起個案的背後,也該引起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