逼車檢舉違規 法官揪出魔人

民衆開車行經臺64線快速道路時,遭檢舉魔人惡意逼車,還被警方舉發4張罰單。(本報資料照片

近年舉發交通違規情形

陳姓男子去年駕車行經臺64線遭後車惡意逼車,並據以檢舉陳未依規定變換車道,害陳吃下4張共1萬2000元罰單,陳不服提訟討公道法官勘驗檢舉影像,發現檢舉者緊追在後,不斷變換車道長達3公里,斥責檢舉人「假正義爲名,行魔人之實」,判決撤銷罰單。

判決指出,陳男去年8月18日下午駕車行經臺64線快速道路西向路段,在3點50分、51分、53分許,先後經過4處地點,因未依規定使用方向燈即變換車道,遭民衆在4天后向新北市警局檢舉,經警查證屬實後製單舉發,陳被舉發4件,每張罰單3000元,合計1萬2000元,並記違規點數4點。

未打方向燈 罰12000元

陳收到罰單後相當不滿,向北市交通裁決所申訴,但交裁所認爲依檢舉民衆所提採證影像,證明陳先後4次變換車道時,確實未使用方向燈。

主張,當時系遭後方車輛惡意逼車,並以高速緊追,造成其身心恐懼,加上車內還有妻女,爲顧及家人安全,纔會加速變換車道避開,對檢舉人無視用路人身安全,以惡意逼車、檢舉爲樂並玩弄法律,陳表示不齒

法官認爲民衆檢舉交通違規,在彌補警力不足,屬於行政輔助人,所以其檢舉交通違規具有合法性,但法官勘驗檢舉影像後卻發現,檢舉民衆緊追在陳男車後,且陳多次未閃燈變換車道時,也持續緊跟在後至少3分鐘,顯見兩車當時持續以高速追逐中。

舉發不合法 撤銷罰單

法官引社維法對於無正當理由跟追他人,經勸阻不聽者,處3000元以下罰鍰或申誡,以及行政罰法對現在不法侵害,而出於防衛自己或他人權利的行爲,不予處罰的規定,認爲檢舉人行爲可能違反社維法,受理舉發的警局及交裁所對檢舉魔人違法行爲,應負起最終行政責任

法官強調,檢舉民衆有不法跟追行爲的瑕疵,基於法治國的誠實信用原則要求,舉發顯然不合法,所以判決撤銷原罰單,全案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