避免遭補稅處罰 銷貨退回或折讓 須證明文件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營業人於銷售貨物勞務時,如果發生銷貨退回或折讓的情形,若要主張減除銷售額,必須檢附相關交易合約、帳載紀錄證明文件,如果只提供營業人銀行帳戶,則國稅局難以判定何者爲退還款項有權對營業人處補稅處罰。

官員舉例轄區內甲公司2004至2010年間提供寬頻網社區系統工程網際網路接取服務,但因未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經國稅局查獲漏報銷售額合計1.08億元,遭覈定補稅541萬元,並處罰鍰795萬元。但甲公司不服而提起行政救濟,其主張由於其客戶常有退租及折讓情形,因此會透過甲的銀行帳戶辦理退款,而退款應該自其銷售額之中減除。

然而,經北區國稅局查覈後,甲公司僅提供其銀行帳戶交易明細,未能提供客戶退租相關資料供核,如合約、顧客名稱、原繳納資料、銷貨時開立統一發票資料、退租資料及帳載資料等,並無相關帳證得以勾稽何者屬於客戶因退租或折讓的退款。

據此,國稅局無從審認甲主張的銷貨折讓及退款,是否已包含先前已開立發票部分,或已包含在本次查獲範圍內。此外,甲公司並無法提供相關具體事證證明其主張,經最高行政法院判決,認定國稅局原核定漏報銷售額並無不合,因此駁回甲公司主張。

國稅局官員解釋,租稅撤銷訴訟的舉證責任,原則上應採「法律要件說」,就課稅要件事實的存在與否及課稅標準稅捐稽徵機關應負舉證責任;但若是租稅免除、減輕等權利障礙要件事實及權利消滅要件事實,應由納稅義務人負舉證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