避免照護空窗 續聘外勞要提早四個月籤招募許可函

▲聘僱外勞僱主想續聘卻遭退件時有所聞。(資料照/記者黃克翔攝)

記者周康玉臺北報導

勞動部統計,聘僱外勞僱主想續聘卻遭退件時有所聞,主要原因有二,有49.95%是因未辦妥招募或入國簽證許可函,有22.53%是未簽署合意證明

爲進一步加強勞僱雙方權益,勞動部自去(105)年11月修正就業服務法第52條規定外籍勞工聘僱期滿免出國即可續留臺工作,勞工不用再負擔來臺費用,僱主也減輕用人空窗煩惱,截至106年8月底止,僱主申辦期滿續聘案件已達7萬8,917件,佔整體聘僱案件33%。

勞動部表示,目前期滿續聘作業已大幅簡化,但仍有不少僱主因欠缺申辦應備文件,而延長期滿續聘辦理時程。勞動部提醒,僱主取得招募許可函(產業類取得入國引進許可函)及簽署勞僱雙方合意續聘證明辦理期滿聘僱作業,即可順利申請續留任優秀外籍勞工。

未來續聘外勞只需注意2步驟,僱主於外籍勞工聘僱期滿前4個月完成招募許可函(產業類僱主並取得入國簽證許可函)後,再於聘僱期滿前2至4個月辦理期滿續聘,勞工即可續留臺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