逼女證人陪睡 狼檢吳傑人判7年半定讞

社會中心臺北報導

高雄地檢署檢察官吳傑人6年前偵辦一起應召站仲介賣淫案時,凱覦陳姓女證人美色私下邀約陳女會談,並脅迫陪睡,更一審認定他以檢察官職權脅迫證人性交,依《貪污治罪條例》中「不違背職務要求不正利益(指性交)罪」判刑7年6月,最高法院駁回吳上訴,全案定讞。

2006年,吳傑人間偵辦應召站仲介賣淫案,6月7日私下約陳女面談,佯稱擴大偵辦,邀陳女當線民,進而得知她瞞家人而兼差應召。6月10日,吳傑人邀陳女討論案情,載陳女返家時,趁機撫摸、強吻,並要求發生性關係,陳女害怕家人知道她應召一事,答應到溫泉旅館幽會,以訴訟文件不寄到家裡條件,與吳性交。

事後,陳女拿着沾有吳精液內褲舉發吳傑人,吳辯稱是兩情相悅,法官未採信吳的說詞,一審判吳8年6月,褫奪公權5年;高雄高分院更一審判7年6月,褫奪公權5年;最高法院判決上訴駁回,全案定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