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鄭捷害死更多人!律師一看「不是故意」只能嘆:包商頂多判3年

▲滑落的工程車已成一堆殘骸。(圖/記者黃彥傑翻攝)

網搜小組鄺鬱庭報導

臺鐵太魯閣號408車次2日發生嚴重事故,事發皆因一輛滑落邊坡的工程車,目前所屬工業負責人李男遭聲押,但律師林智羣就直嘆,即使包商過失導致50人死亡,比起隨機殺人遭判死的鄭捷還害死更多人,但可能會因爲「不是故意」,在法律評價上會輕很多,「只能用過失犯處理,頂多判3年。」

「包商過失導致50人死亡,結果比鄭捷嚴重多了,但是因爲『不是故意』『是一個行爲侵害數法益』,在法律評價上會輕很多。」林智羣文中指出,過失致死罪頂多判5年,過失致重傷頂多判3年,過失傷害頂多判1年,「破壞鐵道導致火車出軌,如果是故意犯罪,本來最重可以判到10年,但因爲他不是故意(以現在情況來看),只能用過失犯處理,頂多判3年。」

▲林智羣嘆氣表示,包商頂多判3年「因爲『不是故意』。」(圖/記者蕭可正翻攝)

林智羣表示,因爲負責人是一個過失行爲,還是一次沒停好車,在法律上沒辦法數罪併罰,只能用「想像競合」,「以上面的罪最重的法條刑度處理,過失致死罪頂多5年……」他就無奈直嘆,可能很多人會很氣,認爲負責人害死這麼多人,爲何罪這麼輕,「沒辦法,過失犯罪在法律上就是會輕很多。」

他還透露,檢察官聲押的理由也不是「重罪(3年以上的罪)」,而是認爲「有逃亡串證之虞」,且「犯罪嫌疑重大」,就可以知道這個案子最後不可能判太重,除非有證據顯示包商是故意的,「至於民事,包商肯定賠不起的,找臺鐵還比較有機會。」林智羣最後貼出「刑法第183條」、「刑法第184條」的內容,直嘆「#過失行爲造成的結果也可能會很嚴重」。

包商過失導致50人死亡, 結果比鄭捷嚴重多了, 但是因爲「不是故意」「是一個行爲侵害數法益」, 在法律評價上會輕很多。 過失致死罪,頂多判5年, 過失致重傷,頂多判3年, 過失傷害,頂多判1年, 破壞鐵道導致火車出軌, 如果是故意犯罪,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