扁搬出機密特權 駁教唆僞證

陳水扁被控教唆其辦公室主任林德訓人爲國務機要費做僞證案,高院十四日開庭審理。扁否認教唆,並引用大法官會議釋字六二七號解釋強調總統享有機密特權,對國家機密有決定不予公開的權力。他甚至說,將總統機密特權的範圍專家證人鑑定,就可證明自己無罪。

陳水扁被指在民國九十五年七月的玉山官邸會議中,教唆林德訓向檢方爲國務費案做不實供述,一審判二月徒刑。林德訓涉及僞證部分已判刑二月定讞,檢方後追加起訴扁,認爲國務機要費案在會前已經傳開,所以他有指使動機

陳水扁昨庭訊時表示,當天只有做政治研判危機處理,林德訓在偵查期間所供,與他無關。他爲了證明自己未教唆林德訓僞證,當庭要求傳喚林德訓、曾天賜陳鎮慧三人作證;檢方反駁已傳訊過,沒有必要。

陳水扁另強調,雖有動用發票覈銷國務費,但款項全用於公務。他引用大法官釋憲六二七號解釋,指總統享有機密特權,要求將總統機密特權的範圍和正當性,送交學術單位鑑定。

他重申,身爲總統推動機密外交,有很多的不得已,幕僚不一定會知道細節。而且無論會計財報、簽收人和名目,本來就有虛僞特性,不然「國安局難道也在行使僞造文書嗎?」被講成是A錢總統,他覺得不公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