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姊託妻當代理孕母 男告亂倫敗訴

社會中心臺北報導

北市林姓男子的戴姓表姊因爲不孕,找林男妻子代理孕母,在體內植入受精卵,事後林男離婚,反控戴女害妻「亂倫」,造成他婚姻破裂,提告求償5百萬元精神慰撫金;士林地院認爲林男當初簽字同意,且人工受孕產女並非通姦行爲,7日判他敗訴。

林男(43歲)主張,5年前,表姊戴女希望他的妻子幫忙生育子女,遭他拒絕;一週後,戴女又告訴他是利用試管嬰兒捐卵協助生育,由林妻交付空白的「人工協助生殖技術手術同意書」,他以爲是單純捐卵、捐精而簽名,再由妻子到醫院進行人工授精。

等到妻子懷孕、生產,他才知妻子幫表姊夫生小孩,他只好籤具「收養契約書」,之後夫妻倆爲了這件事經常發生爭執,最後離婚收場,他認爲這是「間接通姦」,憤而控告表姊夫婦

法官認爲,林男無法證明戴女破壞他與妻子的婚姻生活,且林男曾簽字同意妻子當代理孕母,在女嬰給表姊收養時也不曾表示意見,因此判他敗訴;全案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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