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滿懲戒法院認丁允恭無性騷擾 監委紀惠容再提上訴

監察院。(趙婉淳攝)

總統府前發言人丁允恭,在高雄市新聞局長任內發生桃色風波,經監院彈劾移送懲戒法院,遭判撤職並停止任用2年,但未認定性騷擾。提案監委紀惠容第一時間表達遺憾,今再指出此案造成痛苦的不是性本身,而是不平等的性別權力,以及這個不平等對女性暴力,她已於4月16日提出上訴,屆時將一併附上專家學者意見供懲戒法院書面審查

懲戒法院上個月24宣判,丁允恭任職高雄市新聞局長期間,在辦公室與Y女發生性行爲並2度要求其墮胎,爲挽回Y女故意於2017年2月27日在臉書貼出兩人親密合照,對Y女後續工作造成困擾,而這張照片兩人衣着整齊,及丁允恭與前妻結婚後仍與Y女聯絡等情,均難認定構成性騷擾。

提案彈劾丁允恭的監委紀惠容今表示,性騷擾防治法第2條所說「性騷擾」,包含違反其意願、行爲與性或性有關、行爲不受歡迎、行爲不具合理性,懲戒法院僅一單一照片穿着整齊,認爲難以認定有性意味或性別歧視等意涵,判定丁無性騷擾,但事實上,性騷擾常常是一個連串發生,並持續影響當事人,懲戒法院卻片面切割,難以服人

紀惠容說,懲戒法院認定丁允恭與Y女爲親密男女朋友,既然如此,親密關係即涉及含有「性」或「性別」有關行爲的意涵,卻又辯稱難認性騷擾,懲戒法院的判決前後說詞矛盾。

紀惠容指出,懲戒法院對「性」的意涵,並非等同刑法妨害性自主等罪章相關罪名所稱的性意涵,且與監院主張丁允恭構成性騷法第2條所稱的「敵意環境性騷擾」,指「丁允恭對他人實施違反其意願而與性或性別有關之行爲,致影響他人之人格尊嚴、學習、或工作之機會表現者」並不相同。

紀惠容說,懲戒法院原判決從未詢問過被害人Y女是否感到損害人格尊嚴、心生畏怖或感到敵意,且未審酌Y女已於2017年2、3月間多次以LINE或電話向丁允恭拒絕追求,但丁罔顧Y女的意願與主觀感受,因此Y女新男友A男曾向當時丁妻投訴丁允恭騷擾Y女的事實,並經丁允恭證實,這就適用於性騷擾防治法。

紀惠容強調,本案問題並不在於情慾,而在於違反Y女意願、傷害隱私,和權力壓迫。本案件是未經同意的曝光,造成痛苦的並不是性本身,而是不平等的性別權力,以及這個不平等所促成的,對女性之暴力;此上訴將再補上專家學者的法理論述意見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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