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讓權益「稅」着! 投保受益人指定學問大

記者林潔玲臺北報導

臺灣保險覆蓋率世界第一,許多民衆都擁有二張以上的保單,因此也常有保戶對於保險的相關稅務規定產生疑問。民衆最需留意的問題,在於如果生存保險金或滿期保險金的受益人與要保人爲不同一人,就可能會有相關的稅賦問題。

目前保險費每人每年最多可列舉扣除的額度爲2萬4仟元,一般民衆的人身保險費皆可以計入扣除額內,包括商業保險人壽保險、傷害保險、健康保險、年金保險。

另外,勞保保費、軍公教保險、農保、學生平安保險國民年金保費也可列入扣除額,但全民健康保險費可以全數扣除,不受金額限制。

近來有許多的父母想替子女的未來累積資產,依現行遺產贈與稅法的相關規定,假設要保人與受益人爲同一人,因爲生存保險金與滿期保險金的給付並沒有贈與的行爲產生,所以不會有贈與稅的問題。

同時,父母若於子女婚嫁時所贈與的財產總金額未超過100萬元,不列入贈與總額,無需要繳納贈與稅。

但若是受益人並非要保人時,也就是要保人繳保險費、受益人領生存保險金或滿期保險金,當年度總額若是超過220萬元,就可能會有贈與稅的問題。

中國人壽副總經理洪祝瑞表示,利率變動壽險具有傳統型保險的保障,又享有宣告利率帶來的增值回饋分享金,可以每月領取的利益,可做爲兒女未來求學或成家資金來源,近期頗受市場青睞。

投保利率變動型壽險爲例,洪祝瑞指出,若以父親爲要保人、5歲的兒子被保險人與滿期保險金受益人,投保保險金額220萬元,滿期保險金220萬元且增值回饋分享金選擇爲儲存生息,該滿期保險金視爲滿期當年度贈與,但增值回饋分享金部分則視爲要保人的財產,並不屬於贈與行爲。

但若以5歲的兒子爲要保人、被保險人及滿期保險金受益人,投保保險金額220萬元,且增值回饋分享金選擇爲儲存生息,滿期保險金爲220萬元,此時第一年度的保費即視爲當年度贈與,而增值回饋分享金部分因爲條款中是指定給付給要保人,則不屬於贈與行爲。

也就是說,當民衆利用年終之際檢視自己的保單時,如果生存保險金或滿期保險金的受益人與要保人爲不同一人,就可能會有相關的稅賦問題,同時民衆也須留意相關生存保險金,或滿期保險金受益人的設定與金額,千萬不要讓自身的權益「稅」着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