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爽分手!恐怖情人刺死前同志男友判刑10年定讞

▲鄭姓男子談判持刀刺殺前男友,判刑定讞。此爲示意圖。(圖/CFP)

記者吳銘峰臺北報導

屏東鄭姓男子不滿王姓同志男友移情別戀,持刀找王男及其新歡曾男談判,先割破王男機車坐墊,之後在超商遇見曾男,2人發生衝突,王男趕來勸架,卻遭鄭男一刀刺死。一二審均將鄭男判刑10年,最高法院審理後,認爲二審判決認識用法並無違誤駁回上訴,將他判刑10年定讞。

判決指出,本案發生於去年10月間屏東市鄭姓男子與王姓男子原爲同志伴侶,但2人分手後,王男均避不見面,鄭男不滿,更在案發前兩天,輾轉透過其他友人臉書,得知王男與曾男曖昧。鄭男打翻醋罈子,在案發當天深夜11點多,帶着刀子前往王男家中,打算與他談判。

但鄭男不知王男住在幾樓,不得其門而入。他憤而割破王男停在樓下的機車坐墊,並徒手轉斷機車煞車手把,更撿起磚頭砸車。鄭男砸車後,走到對面超商購買飲料,正巧曾男從超商前走過,鄭男追出,持刀恫嚇曾男。2人一言不合,開始互毆,這時王男打電話給曾男,得知2男爲了自己打了起來,趕忙衝下樓勸架。結果混亂中,鄭男一刀刺入王男的右上腹,王男噴血,緊急送醫治療,但因傷及肝右葉橫隔膜、心包膜右心室,造成心包膜腔、兩側勒膜腔和腹腔大量出血,到院前已經死亡。鄭男被依照「家暴殺人罪」提起公訴。

法院審理時,一審認爲鄭男有妨害性自主、竊盜前案素行不佳又未能自省自律,僅因感情問題殺人;但他案發後停留在現場等待警方到來,並未湮滅證據,並自首犯罪,犯後態度尚可,一審將他判刑10年。

案經上訴,檢方指稱鄭男預謀行兇惡性重大,也未跟被害人家屬和解,賠償損害,犯後態度不佳,原審量刑尚嫌太輕,難令被害人家屬甘服,建請加重其刑。而二審高雄分院也認定鄭男有罪,但認爲鄭男系雙方爭執及拉扯,情緒失控後,始持刀剌殺被害人,尚難僅以鄭男當時持有水果刀即據以推論被告系預謀殺人,檢方上訴無理由。因此二審仍維持10年的刑度全案再上訴第三審,最高法院20日駁回上訴定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