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知她未成年?男揪友4P 少女「穿制服赴約」成鐵證

社會中心綜合報導

劉姓男子2年前和14歲少女發生關係,還「好康逗相報」,邀2名友人一起與少女嘿咻;最高法院認定劉男明知對方未成年,卻把少女當泄慾工具,判他1年4個月徒刑定讞。

▲劉姓男子與14歲少女上牀判刑定讞。圖爲示意照,無關本案。(達志示意圖)

判決指出,劉男(24歲)於101年4月透過網路認識少女,後來邀少女到花蓮,2人發生關係,不久他又找來2名友人,輪流與少女發生關係。後來少女母親察覺女兒行爲有異而報警處理。

劉男辯稱不知道對方未成年,雙方你情我願;不過,少女表示有告知對方自己14歲,而且她試穿學校制服赴約。最高法院認爲,根據少女裝扮,劉男不會不知道她未成年,卻把少女當成泄慾工具,依與幼年女子性交罪判刑1年4個月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