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部放寬AMC營業稅計徵

財政部說明,核釋放寬原因主要是過去未考慮不良資產拍賣過產中產生的優先受償稅費,例如該不良資產若爲房屋,出售時會有土地增值稅、地價稅和房屋稅;拍賣或變賣貨物則可能產生應課徵營業稅及執行必要費用等。

財政部舉例,依過去的課徵方式,某AMC以200萬元取得不良資產後,如以300萬元賣出,財政部即依100萬元溢價課稅;但實務上,該不良資產以300萬元賣出後,若優先受償稅費即達150萬元,則AMC實質上只拿到150萬元,相較成本虧損50萬元,卻要繳稅,並不公平。

依財政部核釋,資產管理公司就已取得的金融機構不良債權向法院,或行政執行機關聲請強制執行或聲明參與分配,應於歷次執行受分配金額累計數大於原始買價時,以差額爲銷售額,按5%稅率課徵營業稅。之後該不良債權若再獲清償,則應就該獲償金額按5%課徵營業稅。

當相關不良債權有抵押物時,依財政部最新函示,資產管理公司銷售其取得的不良債權抵押物時,應以實際交易價格認定銷售額,並計徵營業稅。

舉例來說,資產管理公司以250萬元向金融機構收購帳面價值共400萬元的不良債權(內容物含A、B、C三種資產)。

其中A資產爲建物,經法院拍定價格爲220萬元(含營業稅),內含20萬元優先分配稅費,此時因資產管理公司就該不良債權的實際受分配金額爲200萬元,小於原始買價250萬元,不必課徵營業稅。之後有其他債權人就B資產聲請強制執行,資產管理公司經聲明參與分配後,受分配金額爲70萬元,由於資產管理公司不良債權受分配金額累計達270萬元,已大於原始買價250萬元,應以差額20萬元爲銷售額,按5%課徵營業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