纔剛出獄又偷3500元新鞋再判拘 他嘴硬:舊鞋比較新!

男子出獄後再犯行!直接「舊鞋新鞋」且未結帳就溜,遭判處拘役30日,可易科罰金3萬元。(示意圖/Pixabay)

記者孫於珊/臺北報導

一名67歲鄒姓男子下午2時許前往臺北市南京東路上的一家鞋店,看上一雙價值3500元、有海軍勳章圖案包仔鞋,竟然假借「試穿」名義,行「偷竊」之實!直接把新鞋穿在腳上就快速離去。鄒男落網後,發現他前科累累,而對於此次犯行說法也前後不一,還一度辯稱「他的舊鞋比試穿新鞋還要新」。臺北地院不採信其說詞,判處他拘役30日,得易科罰金3萬元,可上訴。

鄒男於2009年、2013年及2014年間,都曾多次犯有詐欺、竊盜僞造文書案件,數次進出監獄。直到2018年9月14日徒刑執行完畢出監後,竟又「重操舊業」!鄒男到鞋店後向店員佯稱自己在附近大樓上班,想購買而需試穿鞋子,店員請他填寫會員資料時,鄒男也亂寫一通,然後趁店員忙碌、不注意之際,把自己的舊鞋留下,穿上新鞋未結帳就步出店外離去。

鄒男事後否認犯行,於警詢時先辯稱,當時他發現身上不夠錢,然後師父臨時說有案子,他就「忘記」把鞋還給店家即離開;但偵查中又改稱:當時他身上有帶4000元現金,一時心急才把新鞋穿走,直到回中壢才發現,但覺得自己原本的鞋是全皮的,比試穿的新鞋還要新,所以纔沒回到店裡歸還。

至於會員資料上的姓名地址電話、生日等資料亂填,涉嫌「提供不實資訊給店員以便行竊」一事,鄒男辯稱「因爲對方好像要做業績,他本來就說這有個資不想留,後來就隨便留」等語。

法官認爲,鄒男的說法前後不一,一下說自己的舊鞋比店家的新鞋還新,一下說自己穿錯鞋,但卻又未返回店內拿回舊鞋,顯然有違常情,因此認定鄒男的話不足採信!審酌鄒男爲累犯,加上未賠償店家等一切情狀後,依竊盜罪判他拘役30日,可易科罰金3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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