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訊/臺美肥咖卡兩年 苦了臺灣金融業

文/林文義

真是太離譜了,一項政府協議中的文本金管會財政部居然喬了2年還沒有搞定,這項立法怠惰有可能將臺灣推向一場金融災難

據瞭解,美國國稅局(IRS)已下最後通牒,若臺灣無法在今年底前完成臺、美「肥咖政府協議」的立法程序,就必須說明未來將於何時完成立法的確切時間,若這些說明無法說服美國國稅局,臺灣與美國原先簽的政府協議將喪失視同簽署的效力,屆時臺灣金融機構客戶到美國投資,都可能被加課30%的扣繳稅款

美國在2010年通過肥咖法案(FATCA),要求各國金融機構須協助提供海外美國籍人士資產交易資料,協助美國國稅局追稅。肥咖法案把美國自己應查稅的努力,建立在世界各國金融機構的痛苦上,雖是霸道行爲;但因美國的政經實力強大且資本市場規模夠大,各國金融機構在美國都有投資部位,因此,肥咖法令一出,各國金融機構莫敢不從。

10萬肥咖 6年補稅1百億

美國國稅局長科斯基寧(John Koskinen)近日表示,肥咖條款實施6年來,總共讓10萬名海外美國人重新向美國政府報稅,補稅總金額高達1百億美元;並且更重要的是,由於海外金融機構提供的各項境外美國人財產及金融帳戶資料,讓美國國稅局更能掌握稅源,也使這些海外美國人避稅能力大幅降低。

由於肥咖的規定非常繁瑣,因此各國政府遂出面美國財政部協商,要求就肥咖條款中規範外國金融機構申報資料義務的規定,簽訂政府間的合作協議(IGA),目前全球已有101個國家與美國簽署協定。

IGA協定分爲兩種模式,模式一是適合與美國簽有全面租稅協定的國家適用;在模式一的情況下,例如德國金融機構收集到德國的美籍人士資料,只要交給德國國稅局,再轉交給美國國稅局。模式二則適用與美國沒有籤全面租稅協定的國家,例如臺灣的金融機構收集到的美國籍客戶財產及交易資訊,不能透過臺灣國稅局轉交,而是由各金融機構直接向美國國稅局彙報,但不須對這些客戶在美國的所得扣繳30%的稅款,後續的追稅動作,由美國國稅局負責。

臺灣金管會2014年就成立跨部會協商小組,決定與美國以模式二的方式,簽署肥咖條款的IGA;同年11月,金管會率團赴美與美國財政部協商,當時雙方已就美肥咖IGA英文本商訂好,並把臺、美肥咖IGA列爲視同簽署的地位。由於臺美肥咖條款涉及金融業須向美國國稅局提供客戶資料,必須經立法院審議,臺美雙方當時也達成協議,等臺美肥咖IGA完成立法後,再正式生效。但在視同簽署期間,臺灣金融機構可以先適用IGA各項優惠(即只要通報資料,再由美國國稅局負責追稅),但臺美肥咖IGA中文本的內容須再研商版本,並由臺美雙方共同研議中文本的內容。當時金管會原預定在一四年底就可以完成立法程序,誰想到這個協議的中文版本拖到現在還沒有敲定…(本文截自財訊516期,詳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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