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英文想特赦陳水扁?法務部得要研議「有無傷害司法」報告

2008年前總統陳水扁因貪污案被最高檢特偵組偵訊後上銬。圖/聯合報系資料照片

前總統陳水扁因貪污案判刑確定、目前保外醫治,外傳有來自黨政方面消息指出,蔡英文總統有意啓動對扁的特赦案。法律規定,一旦蔡英文想特赦陳水扁,行政院法律顧問機關即法務部要研議出特赦案「有無傷害司法」的報告上呈。

赦免法分大赦、特赦、減刑、復權四種型式,大赦是對刑之宣告的人讓其追訴權及時效全部消滅,特赦是針對刑事判決確定的人予罪或刑的法律寬典,另,減刑于2007年由前總統陳水扁時代執行一次,復權罕爲應用。

特赦是現任總統的專屬權力,依法律規定,總統要啓動特赦應經由行政院令轉主管部務部研議特效對國家、社會一切可能的衝擊。

特赦案件分2種型態,其一,是免除個人刑責的執行,罪名猶在,另一種型態是考量犯罪情節如果確有特殊原因,可以宣告確定判決包括「罪與刑」均無效。

法務部如受命研議「扁案」的特赦影響,必須作出可行性評估,內涵以對社會的「衡平性」爲考量,要以陳水扁所犯貪污罪與別的貪污犯有無相類似情節,換句話說,如果扁可以免刑、免訴,其他貪污犯可否比照?法務部須有建議。

此外,法務部研議時,還須注重特赦執行對國民情感、社會輿論的影響,尤其,特赦推翻的是既定的司法確定判決,有凌駕於法律之上的效果,因此,法務部必須陳明特赦案是否對司法產生傷害。

特赦案的研議流程與非常上訴、再審不一樣,非常上訴、再審要遍閱全部案卷找出偵審經過未察覺的新事實、新證據,求判決翻盤;特赦案是以判決書爲研究基礎,得出個人犯情、所生危害等客觀因素,再評價出特赦的利與弊。

根據赦免法,經總統命令特赦、減刑或復權者,由主管部發給證明於受赦免人。法務部表示,目前並沒有收到府方的研議或發給證明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