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長李述德任內最後解釋令 遭戲稱「楊志良條款」

財經中心綜合報導

財政部李述德(如下圖,取自中評社資料照片)30日發佈他任內的最後解釋令,指出醫院和診所聘僱的醫師原則要改採薪資課稅,不可以使用駐診拆帳或合夥名義節稅。巧合的是,此案跟曾砲轟他爲「最爛官員」的前衛生署楊志良臨別公文有關,因此又可被稱爲「楊志良條款」。

該案之所以會被稱爲「楊志良條款」,起因長庚醫院於99年報稅前被爆超收醫師健保費,問題癥結點是長庚認爲他們和醫師是「駐診拆帳」的關係,但衛生署健保局卻認爲雙方是「僱傭」關係;這也顯現出財政部以事實認定醫院與醫師的駐診拆帳及合夥關係,跟主管機關衛生署並不同調。

時任衛生署長的楊志良還曾重話批評,要把長庚醫院從醫學中心降級」爲地區醫院,最後長庚承認與醫師是屬僱傭關係,不但要繳超收健保費的4億元罰款,還得幫長庚醫師補繳5年份所得稅。而楊志良在去年辭職前的最後幾份公文中,有一份就是以醫院主管機關的立場釐清醫院和醫師只有「僱傭關係」。

辭職後回到學界的楊志良,去年10月在「建國百年國民健康回顧與前瞻研討會演講時,指出國內稅制不公,並直言財政部不提高稅收佔國內生產毛額(GDP)比率,就是阻擋健保改革關鍵。他除了批評財政部是最爛的政府部門外,還說李述德是最爛官員;對此李述德僅低調回應「謝謝指教」,並簡短澄清稅制與健保是兩回事。

財政部賦稅署官員說,新解釋令發佈後,從今年起,除了每間醫院的一位負責醫師,以及有在衛生署登記的聯合診所個別開業醫師外,其他所有醫院聘僱的醫師,他們所領的酬勞,都會被視爲薪資所得。

如果以單身年收入達250萬元的醫師爲例,去年度報稅時,若將99年收入以「執行業務所得」報稅,可以扣掉20%(50萬元)成本費用,再扣7.6萬元標準扣除額與8.2萬元免稅額,適用20%稅率,繳稅24.3萬元。

但要是將250萬元收入改爲「薪資所得」報稅的話,只能扣7.6萬元標準扣除額、8.2萬元免稅額,與10.4萬元薪資扣除額,稅率也將晉升爲30%級距,需要繳稅32萬元,比執行業務所得還多繳7.7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