操作槍報備繳銷12月11日截止 違法持有最高處20萬罰鍰

▲持有操作槍枝團體民衆報備或自願繳銷期限至12月11日止。(圖/臺東警察局提供,下同)

記者兆麟花蓮報導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20條之1修正案業於109年6月10日公佈施行,持有操作槍枝團體或民衆報備持有或自願繳銷期限至12月11日止,過此期限屬於違法持有,最高可處新臺幣20萬元罰鍰。

▲▼操作槍枝定義及報備、繳銷流程

爲保障民衆權益,臺東警察分局近日緊鑼密鼓加強宣導,呼籲民衆把握時間,儘快辦理報備持有或自願繳銷,若未能於期限內完成報備程序,依新修正條文,違法持有者將受罰鍰處分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查禁之模擬槍,指類似真槍之外型、構造、材質,且具下列各款火藥式擊發機構裝置之一,並足以改造成具有殺傷力者。(一)類似槍機撞針、擊錘等機構裝置。(二)預留槍機安裝空間之機構裝置。(三)裝填子彈之機構裝置。

▲臺東縣警察局加強宣導。

臺東縣警察局強調,將操作槍納入管制,目的是根絕違法改造槍枝來源,進而保障社會大衆生命財產安全,將持續全面查察非法槍枝,也提醒民衆記得在期限內儘快報備持有或繳銷操作槍!

►我沒有遲到,是時間遲到了!